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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论)一碗2000元,什么粥这么贵?

(2012-08-13 00: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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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殷国安

 

    近日,广州一位女市民向媒体反映,其公公在酒楼洗碗,因为喝了一碗粥被罚款2000元,而他每个月的收入只有1800元。被罚老人李伯称,当时喝的粥是锅里剩下的,喝粥经过领班允许,但领班对此予以否认。(《广州日报》8月12日)
    我觉得,一个洗碗工要喝一碗剩粥,无非是两种情况:一是看到是剩下的,不吃也会倒掉,于是舍不得浪费喝了;二是确实因为肚子饿了,看到有剩粥,于是喝了。曾经有媒体报道,南京一家五星级酒店47岁的洗碗女工李红将客人留下的剩菜打包,打算带回家给正读大三的儿子补营养,酒店发现后以盗窃财物为由将其开除。这两个事件有相似之处。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员工违反了企业规定肯定要受罚,这是没有异议的。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因为喝了一碗剩粥就罚款2000元,是不是太多了?每个月的工资才1800元啊。对此,酒楼经理有自己的解释:“我们的规定很明确,凡是偷吃,都要罚款2000元。”而且,这样的处罚也并非只发生在李伯一人身上,今年该酒楼已有3人因偷吃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任何企业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按照制度处理员工看似无可指摘。不过律师指出,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工资支付条例》,用人单位不具有“罚款权”,不能克扣员工工资,“只有劳动者因为工作过失造成用人单位的损失,用人单位才有权利按照损失的价值,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也就是说,一碗粥值多少钱,就赔偿多少钱。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了偷吃就开除,那么公司有权开除,但不能罚款。”
    那么,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还有用吗?我们说,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是老板管控员工的“紧箍咒”,也不能只由老板说了算。从效力上说,所有的制度都不能违反上位法,已经明文颁布的法律、法规都不得违反,否则就是无效;从程序上说,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理应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即使是小企业,也应该经大多数职工同意。所以,吃一碗粥罚款2000元的制度显然侵害了职工权利,不能说是合法有效的。
    问题在于,一些用人单位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并没有经过法律效力和程序的审查,许多由老板一锤定音、违法违规的制度依然在执行,依然在侵害职工权利。因此,建议劳动部门和工会对企业规章制度建立备案审查制度,未经备案审查的制度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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