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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论)“吃进肚子”不是挡箭牌

(2012-06-14 01: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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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6月12日,广东佛山通报了7个使用问题半成品酱油生产的酱油企业。涉事的广东开平市长沙亿华达调味厂负责人称,查处前一个月已将问题酱油卖出,“成品酱油召不回来了,都被消费者吃进肚子里了”。(6月13日东南网)
    当地问题酱油厂负责人上述一番话,无论是有意识的推诿责任,还是缘于对问题严重性的认识不足,暴露出来的都是国内食品方面召回机制的不健全之憾。早在200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就发布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其十九条、二十条等,详细规定了“主动召回”机制,然而,“吃进肚子里的食品”如何“召回”没有任何说明,这未免是食品召回的遗珠之憾。也可能正是一些问题厂家有“底气”的根子所在。
    现实来看,目前推广的“召回”制度缺陷重重。基本上是,“没吃的可以召”,“吃了的基本不召”;“马上犯病的召,长期累积才致病的说不清、也没规定召”。只因消费者根本拿不到证据,“吃进肚子里的食品”就无法召回,这无疑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伤害。
    当然,这里所说的“召回”,并非将消化了的食品“召回来”,而是重新厘清商家的真正责任,不仅应包括现时的,也有必要加大责任到未来的、长期的损害责任上。对于已经吃进肚子里的问题食品,已经造成的潜在的、长期的损害也要管,也要赔偿。具体而言,在立法方面应尽快突破和完善。应从生产和销售源头来确定“问题产品”总量,而不是依据消费者手中的购物票据。在安排赔偿和“召回”上,就应以一个总量赔偿额度来核算;对于确实食用了“问题食品”,又没有凭证的那一部分赔偿,可以列入公共赔偿基金。目的是让赔偿责任贯彻到每一份食品的“始终”,其意义除了加大惩戒力度之外,也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毕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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