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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论)牺牲法治换“维稳”只会事与愿违

(2012-06-08 00:23:11)
标签:

杂谈

贺方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阻止一起故意杀人案的被害人亲属上访,竟然“承诺”对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判死刑。虽然判决因证据不足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该嫌疑人却仍一直被关押在看守所,超期羁押已超过10年。据知情人透露,当时签这份协议,实际上是一个缓兵之计,主要是不想让受害人亲属再缠诉缠访,让其觉得还有希望,不至于发生大的“意外”。(《半月谈内部版》2012年第6期)
    站在平顶山中院的立场上审视这个案件,就会发现法院“承诺”判嫌犯死刑,虽然让人感觉异常荒唐,但荒唐的结果并非司法腐败所造成的。毕竟,从目前的情况看,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并没有任何腐败行为,甚至还有一个朴素的愿望,就是案件的判决不至于让任何一方当事人走上“寻死觅活”的不归路上。
    然而,事与愿违的是,虽然案件的判决并未造成诸如自杀之类的极端行为,但其造成的现实后果,显然与法院期待的结果相去甚远,甚至法院还因为当初的一纸荒唐承诺而陷入进退维谷的困境,以至于双方当事人都不满意判决——被害人家属觉得法院没有履行承诺所以要不停上访讨要一个“说法”,而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又认为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当事人就应该无罪释放,而不是不明不白地被羁押10年之久。可以说,这是一个“双输”的结果,不仅法治的权威荡然无存,而且牺牲法治的代价也没有换来法院所期待的“维稳”。
    法治要求的是一种规则之治,即每个人都应该按照规则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法院在判案过程中,即便出现所谓诸如当事人自杀之类的“社会稳定事件”,也应该区分究竟是法院枉法裁判的责任,还是当事人想不开的责任,如果法院在法律和事实等认定上没有任何问题,法院就不应该为出现“社会稳定事件”负责。也只有当所有人按照规则行事的结果,都能受到稳定的规则庇护,“稳定”才是一种真正值得期待的结果,否则不分青红皂白的压力“维稳”只会出现这种“越维越不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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