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海建
近日,一则《温县警车遇交通事故见死不救开溜》帖子在网络流传。温县公安局回应称,当事民警因要到广东出差办案,又现场观察两名伤者肢体反应明显,所以未予救助即离开现场。目前已对当事民警记大过处理,辞退涉事协警。(5月18日中国新闻网)
见死不救冷血到底,回应解释却是“脉脉温情”。短短数小时,跟帖数万。谴责不是一味的道德抒情,而是惊诧于负有救治义务的公职人员竟如此狠心。即便有了官方回应,诸多细节迄今仍是谜团:譬如当事网友表示“多次拨打110无人接听”,是否真有此事,又或者报警系统是否存在疏漏,无从得知;譬如当事警察以“我们是温县的”为由拒绝救治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尽管官方回应增加了两个前提,一是“确认已打110报警和120救护”,又现场观察两名伤者肢体反应明显,二是“加上要立即到广东出差办案”——但“管辖说”是不是拒绝救治的主因,未可知晓。
不管怎么说,放任公民处于危险境地而疏于救治职责,是无可置喙的事实。而事实席卷起的公权作为之疑,可能比拒绝救治本身更让人心冷。遗憾的是,类似事件已经不是孤本。
就在舆论纷纷建言将公民见死不救行为纳入法治惩戒体系的时候,负有职能义务的公职人员却屡屡袖手旁观,比照权责对等逻辑,该当何责呢?《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可见,及时施救是无条件的、是不应有“着急办案”等托词推诿的。眼下,警察见死不救,正牌的停职记过,等风声过了,依然固我;临时工大不了辞退,反正不愁找不到替补。但问题是,警察见死不救,已经涉嫌违犯刑法,对于事实确凿又后果严重的行为,完全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特征和构成要件,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上,对警察见死不救追究刑责,早有司法判例。1999年5月12日,河南省项城市新桥派出所副所长赵绍光路遇车祸,见死不救,致使一名伤者因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遗憾的是,类似判决难有延续,基本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着急办案”不能成为免除刑责理由。法律上的职务责任守住了对生命敬畏的底线,社会与公众的道德逻辑才会不至于一直处于“缺氧”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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