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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论)过劳病何时才算工伤

(2012-05-17 00:3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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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2月14日,哈尔滨市香坊区城管局环卫工人张志娟在扫大街时突发脑溢血,虽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如今张志娟生活不能自理,说话都不利索,治病花了4万多元,都是亲属拼凑的,继续治病的钱还没有着落。香坊区城管局第二清洁中心表示,根据规定,人没死不能算工伤或视同工伤。(中国广播网5月16日)
    “人没死不能算工伤”确实很冷酷,但不得不承认,这句不合情理的话却符合相关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详细规定了“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十种情形,逐条查对即可发现,没有一种情形与张志娟的情况完全相对应。一个人因工作劳累而致病,这种“过劳病”既不属于职业病,也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更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而环卫工人扫雪时患病,似乎也称不上“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也就是说,若严格按照规定,“过劳病”一般是无法认定为工伤的。
    不仅“过劳病”,即使是“过劳死”,也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才算工伤,如果突发疾病后两天之内没死,而是超过48小时才死亡,仍然不算工伤。2007年,江苏教师李华晕倒于讲台,在昏迷64天后离开人世,尽管有各种证据显示李华的病死是由于长期劳累所致,但当地教育局仍拒绝认定为工伤,而拒绝的理由,说白了就是李华死得太慢、太晚了。
    这就是我们的工伤制度。工伤,顾名思义应是“工作造成人身伤害”,所以,于情于理都很难理解,为什么长期超负荷工作致病不能算工伤,这难道不是“工作造成人身伤害”吗?更难以理解,为什么48小时之后再死不能算工伤,这个时间界定的依据是什么,道理何在。当年,李华之死曾引起社会舆论对工伤认定的强烈讨伐,但是,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时,并没有对相关条款作出改动。
    “人没死不能算工伤”,究竟是人心冷酷还是制度冷酷?相信每个人心中都有答案。我的看法是:先有制度的冷酷,然后有人心的冷酷。或者说,人心的冷酷从制度的冷酷中找到了依据和理由。哈尔滨香坊区城管局即使不能认定张志娟的情况属于工伤,也完全可从情理角度对她实施救助。他们把7000元钱要回去,然后以“不能算工伤”推脱责任,正是冷酷的制度为他们提供了冷酷的理由,并因此心安理得。
    “人没死不算工伤”是劳动者权利孱弱的一个表征。什么时候能把个人的权益真正放在第一位,充分尊重社会个体的价值,普通劳动者才能真正有尊严、有保障,这个社会才称得上是一个人性化的社会。 晏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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