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个论)政府不能让“失独者”老无所依

(2012-05-09 23:55:54)
标签:

杂谈

王学进

    5月9日《广州日报》刊发的有关失去独生子女家庭的报道让人不忍卒读,记者一反新闻体例的常见写法,饱含深情地叙述了一群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的悲苦心情。据估算,全国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超百万个,他们每时每刻都在经历常人难以想象的凄苦、孤独、悲伤,唯一的愿望是政府为他们建立独立养老院。
    独立养老院不同于一般养老院,它是为暮年丧子者养老送终的所在,住在这里的均是同病相怜的“失独者”,没有子女探望,但可以互相抱团取暖,彼此照顾。不消说,这样的独立养老院对“失独者”来说太需要了,所以他们宁愿自己出一部分钱,来建这个养老院。
    但也许是巨大且持久的伤痛抑制了他们的权利意识,其实他们本不该如此低三下四地向政府提出这样卑微的要求,他们完全有权利向政府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因为他们是有功之臣,为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作出了牺牲。国家计生委领导曾说过:“你们是国家的功臣。”这个“你们”包括所有执行了独生子女政策的父母,他们(应说我们)以自己的牺牲换来了少生3个亿的巨大成绩,他们尽到了一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根据责权对等的原则,“失独者”有权向政府提出风险补偿,督促政府出台帮扶措施和赡养政策。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却由于无实施细则,该规定并未得到有效实施。尤其可悲的是,翻检《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然能找到有关赡养的法律规定,但都是将赡养对象确定在有子女的老人身上,规定要由子女来完成赡养的义务,并没有作出对失去子女的父母由谁赡养的规定,也就是说,“失独者”的赡养保障并没纳入法律范围予以明确。
    无论从经济上,还是感情上,“失独者”更需要得到来自政府和社会的保障。比起有子女的老人,他们的生活更没保障,丧子之痛更需要有人抚慰。但现实是,这部分特殊人群并没享受到多少来自政府和社会的保障和关怀,他们游离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成了一群孤苦伶仃的真正意义上的弱势群体。
    基于以人为本原则和“失独者”为国家做出的贡献,政府应该尽快承担起保障“失独者”的责任,建立独生子女意外死亡风险的社会补偿和关爱机制,在现行社会综合保障体系基础上,单设对“失独者”家庭的物质救助特殊保障项目。譬如建立“失独者”家庭扶助制度,再譬如建立亲情关怀组织,为“失独者”建立共同家园。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