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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论)“法不溯及既往”不是超期收费遮羞布

(2012-03-31 0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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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叶祝颐

    济南黄河公路大桥上市10年,收费超过建设成本10倍。按照2004年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不得超过25年。如果从1985年开始算起,济南黄河大桥至今已经收费27个年头了。(3月30日央视经济半小时)
    去年6月,交通部等五部委出台规定,要求清理整顿超期收费、通行费标准过高以及不合理的公路收费等问题。不少地区自查自纠,撤站停止收费。济南黄河大桥收费金额远远超出了建设成本,收费期限已经超出了25年的最高收费年限,相关部门不仅不清理公路大桥乱收费,反而确认其在最高收费年限之外继续收费,令人匪夷所思。
    山东高速相关人士声称,《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是2004年公布实施的,而济南黄河大桥收费是相关部门1999年批准的,“法律不溯及既往”。如果说此前相关部门随意确定收费年限是无法可依的话,现在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应该依法办事,怎能以“法律不溯及既往”为由拒绝依法办事呢?到底是法律法规大,还是相关部门的权力大?
    尽管桥梁需要维护成本和人工成本,但是公路建设成本、收费收入与合理回报到底是多少,相关部门到底该拿出多少钱维护桥梁,多少钱养人,多少钱用于“三公消费”,这些费用是否合理合法,公众根本没有知情权与话语权。公共决策把公众排除在决策与知情权之外,政府与交通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擅自确认公路大桥超期收费,缺乏透明度与公信度,其合法性与合理性都值得怀疑。
    《人民日报》曾连续曝光了各行业乱收费情况,既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也包括企业经营服务性收费。报道认为,各种乱收费、高收费,正蚕食着改革发展的成果,成为压在百姓身上的大山。高速公路收费凶猛,部分公路收费站沦为养闲机构,济南黄河公路大桥收费金额远超建设成本,收费期限超出25年的最高收费年限仍然继续收费,何尝不是在蚕食改革发展成果?
    在五部委清理整顿超期收费的现实语境下,相关部门任由公路大桥超期收费,实际上是对五部委清理公路乱收费执行力的考验。对此,不仅山东省交通厅与高速公路企业要摆事实、讲道理,对公路超期收费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五部委更应该介入调查,立即叫停乱收费行为,堵住收费黑洞。并启动问责、处罚程序,不能听任利益方创收心理作祟,继续打着“合法收费”的招牌打劫民众。
    虽说目前全面取消收费公路有困难,但是减少收费公路,缩短收费时间,降低收费标准,不违法超期收费,应该可以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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