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捡”女童索要酬金,这个口子不能开
(2012-03-23 00: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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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修仰峰
去年7月,陈某兰在深圳捡到5岁的迷路女童后未报警,将其带回江西老家。60个小时后,她得知女童父母悬赏寻人后将女童送回深圳,并索酬金。陈某兰称捡孩子当天因父亲病危,不放心将女童托付给他人遂带回江西,并称不知道要报警。女童父母则认为陈某兰涉嫌拐卖儿童。日前,陈某兰状告孩子父母索要8万酬金。此案引发关注,已有多名深圳市人大代表介入调研,建议重新查案。(3月22日人民网)
陈某兰究竟是做好事,结果却好心没得到好报,还是居心叵测,存在拐卖女童牟利的嫌疑?这正是这起事件的耐人寻味之处。
从常识出发,某个成年人捡到走丢的孩子,正常反应是拨打110求助或就近将孩子交给派出所,可陈某兰一反常态,将孩子带回老家江西。出于疑罪从无原则,当地派出所在刑拘陈某兰7天后又放了她,称其行为不满足拐卖或拐骗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重事实讲依据,不可以“诛心”,但在道德层面,大可以多作几个假设。比如,假如女童父母没有悬赏8万寻找女儿,陈某兰是否会在将女童领回老家60个小时之后再将她送回?一个无可争议的因果关系是:陈某兰得知女童父母悬赏的消息后,才决定带女童回深圳。这其实跟我国法律的空白有直接关系——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个人捡到孩童后应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如果按照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捡到孩子超过8小时不报警就涉嫌拐卖,陈某兰早就啷铛入狱了。
法律只是一个社会的最低底线,不违法犯罪,不等于其行为就是理直气壮,应受褒奖的。相反,如果陈某兰索要8万酬金的诉求得以伸张,那将开一个后患无穷的口子:居心叵测者专门在大街上“捡”孩子,
以此为理由向家长索要酬金,即使无法得逞,他们也不损失什么——反正我是“捡”,不涉嫌拐卖儿童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