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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论)恢复强制婚检包含的纠错价值

(2012-02-24 00: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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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单士兵
   
    “3 月1 日,广州市将恢复婚检”,在日前召开的广州市卫生工作会议上,该市副市长贡儿珍透露了这样的消息,并表示这项服务不仅针对户籍人群,还有常住人口,目的是更加重视优生优育工作。(2月23日《羊城晚报》)
    终于又看到有地方恢复婚检了,相信这一举措,又会引起一番广泛而又激烈的争议。中国在2003年10月取消强制婚检,当时被赋予太多意义,诸如尊重人性、自由、权利之类的溢美之词,都曾被拿出来往这件事上套。然而,仅仅两年以后,黑龙江省就率先恢复强制婚检,当时一石激起千层荡,招致种种批评,或是被指斥是“制度倒退”,或是被质疑为“变相谋利”。然而,这些声音并没有改变社会对取消强制婚检带来的危害进行反思,新生儿先天性缺陷增多就是重要原因。
    其实,在三年前,广东就开始酝酿恢复强调婚检。在2009年广东省“两会”上,有人大代表建议广东应先行实施强制免费婚检。现在,这种建议在广州市终于落地了。对于强调婚检是否有悖法律这个问题,很容易厘清。尽管当年在《婚姻登记条例》中不再有要求强制婚检的条目了,但是,在《母婴保健法》还是保留着相关要求。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按照“法”大于“条例”的精神,恢复调制婚检当然可以获得制度支持。
    还有很多人会拿“婚检”和“孕检”来进行比较,认为婚检作用被过度神话了,强化孕检才是最务实的做法。这个观点表面看起来,是很容易获得支持的。然而,客观事实表明,在失去婚检这种预防残疾和缺陷婴儿出生的第一道防线之后,情况不容忽视。
    最重要的是,婚检与孕检的区别,从来都不简单只是个生理体检问题。男女双方在婚前彼此不能拥有对方身体健康的知情权,会孕育出种种社会问题。过去人们总会说,强制婚检是小好处,取消能有大自由。可是,这种过度注重个体私权名义下的自由,会不会让其他人或者社会支付更大代价呢?
    这里简单例举两件事例。不久前,媒体报道南京某高校29女博士婚前很欣赏丈夫传统矜持,然而,平时从不越雷池半步的“君子”在婚后被发现是性无能,这位女博士最后只能被迫选择离婚;就在前几天,还有消息说,一对“闪婚”夫妻在登记后,丈夫才发现妻子是艾滋病患,无奈之下诉诸法院要求离婚。很显然,如果有婚检这样一道过滤器,这样的社会悲剧,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
    中国婚姻发展到今天,绝不再只是一件生儿育女的事,而是维系着幸福情感的一种家庭模式,更是维护社会自由与公共安全的一条纽带。强制婚检对个人自由实现当然不是最好的,但在孕检无法真正代替婚检测综合功能的情况下,谁又能轻易否认,恢复强制婚检本身赋含着特定的纠错价值,是对更大自由与安全的一种负责之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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