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方
1月10日,贵州原省政协委员黎庆洪涉黑案庭审进入第二天。律师质疑法院多项程序违规,要求法院解释被拒。法庭对律师提出口头警告、训诫达十余人次,并将3名辩护律师逐出法庭。据悉,法院曾约谈律师,要求他们配合法院,不要为难审判长,帮助审判长将案件顺利审理完。(1月11日东北网)
我国法律赋予了主审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对于违反法庭秩序的诉讼参与人的“驱逐权”。《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不过,虽然法律赋予主审法官这样的“驱逐权”,但其在行使时也要依法而为,不能肆意滥用。具体到这起案件的庭审过程,律师认为当事人申请回避没有得到回复而对法院继续开庭审理进行合法性质疑,以及对法庭对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开庭、公诉人在迟延开庭期间频繁与合议庭成员沟通等行为提出质疑,都是正常履行辩护权的行为,不仅不应该受到被“驱逐”的待遇,反倒应当得到法庭给出的合理性解释。
显然,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对于律师提出的合法性质疑,法庭无法给出合理性解释,在无助的情况下只能抓住“驱逐权”这根救命稻草,借助司法的强制力对当事人的质疑进行“打压”。这样的结果,其实早已显出端倪,因为在之前的庭审中,几名辩护律师轮番就案件管辖权、公诉人和主审法官的回避等问题提出质疑,使得庭审进展缓慢时,法院有关方面还专门“约谈”律师、要求“配合”以及不要“为难”审判长等。
这多少说明,与其说是法院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不如说该法院早已“未审先定”,只希望辩护律师配合公诉人和主审法官一起“走走过场”,否则我们就很难解释,为什么对于法律规定的程序,法庭一直都觉得进展缓慢,甚至不惜违规“驱逐”辩护律师来加快庭审进程。
从这个意义上讲,这里被驱逐的不是律师而是法治。因为律师的存在,是为了对权力的恣意妄为形成有效的约束。法治所确立的“无罪推定”、“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等原则,都是为了保障每一个人不能轻易被认定为有罪,而需要通过严密的程序进行“认证”。可以说,在刑事辩护领域,如果律师的辩护权得不到保障,不要说法治原则得不到体面落实,甚至法治原则都会早就被架空。看看近年来一些影响颇大的“冤案”、“错案”,哪一起事后反思的时候,没有律师辩护权缺席这一“决定性因素”?
律师被驱逐,更说明法治在流浪。司法如果要配得上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美誉,必须在制度层面对律师的辩护权给予充分的保障。正如法学家冯象所言,“律师为坏人效劳,实际是履行他的体制角色。他辩护越是成功,那体制就越发健全,越让人放心。”从这个意义上讲,这几位当下律师生存境遇的尴尬,折射的是法治建设任重道远的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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