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读者来论)消协参与公益诉讼定会是“响炮”吗?

(2011-12-13 01:27:59)
标签:

杂谈

邓海建

 

    12月11日,21个城市消协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出建议,呼吁在《消法》修订过程中,明确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和主体资格。目前消费者组织没有代表消费者进行诉讼的职能,只能提供咨询服务和法律支持。(《京华时报》12月12日)
    消协的角色定位,这些年基本在“炮轰霸王条款”的重磅戏上,时间长了,难免审美疲劳,甚至多有诘责——经常是干打雷不下雨,帮不上消费者什么大忙。实际上,消协毕竟就是个群众组织,能够为消费者摇旗呐喊已属不易。加之按照1994年消法的定位,它也只能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并没有代表消费者进行诉讼的主体地位。
    21城市消协能主动请缨、要求“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这自然是一件好事——起码有助于扭转消协被动地位、提高其代表消费者与商家谈判的能力。公益诉讼的价值,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从程序成本上说,个体诉讼成本很高,假一罚二或者假一罚十,都可能令消费诉讼成为严重赔本的买卖,而公益诉讼中的每个消费者都可以获得赔偿,诉讼成本经过分摊,就从“不可承受”逆转为“可以承受”,维权更容易“轻装上阵”;二是从实体正义上看,设若一个假冒产品侵害了一万名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的独立诉讼也许只能解决一个人的赔偿问题,但公益诉讼就可能使得另外9999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如果公益诉讼权花落消协,保护消费者权益定会有所裨益。但要令消协的“炮轰”不至于屡屡成为哑炮,恐怕也非一个公益诉讼权就能解决的问题。不少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侵权主体多为垄断企业,消协炮轰的诸多“霸王条款”,实为业内泛滥的“潜规则”,这些规则的背后往往有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纵容,即便理论上消协可以诉讼,但其受各级行政组织管理的格局令其很难撇清“干扰”,指望其扮演清白公正的法律角色,难度系数并不低。因此,消协需要尽量“去行政化” 方可更好地代表消费者利益,赢得消费者信任。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