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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论)法官依法断案就是最好的维稳

(2011-11-14 00: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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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范子军

 

    “我们一个年产150万吨的钢厂,被人撞停产了16个小时。法院认定我们损失才5万多,反过来还要赔对方80多万!”河北省唐山市兴隆钢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宝山告诉记者,两年来企业一直对法院的这一判决耿耿于怀。兴隆公司在再审申请中称原审判决属于枉法裁判。河北省高院指令地方法院再审,而地方法院依然维持原判。(《中国青年报》11月13日)
    自家厂子被大货车撞停产蒙受重大损失,谁料官司没打赢,反而还要倒赔对方80万,不用说当事人,就是围观者都禁不住要诘问:这是哪来的道理?
    再审法官周法官给出的理由很离奇:法院压力大,因为被告家属很能“闹”,这对案子的判决有一定的影响。周法官还说,因为这件事,被告曾多次扬言要自杀,假设判决结果造成被告自杀的话,这就是一个社会稳定问题了,恐怕他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最基本的司法原则;法官依法审理案件,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才能有效化解矛盾,进而促成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如果枉法裁判,阻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救助路径,只会激化矛盾,放大社会不安定因素。
   本案调查取证阶段,警方曾委托唐山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了评估,鉴定原告兴隆公司的损失为109.8万元;被告“反诉”后,法院委托河北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再次评估,鉴定结果是兴隆公司损失缩水至1/20,而被告方种种明显不合理的“损失”,法院则一一认可,悬殊之大以及“双重标准”,实在让人没法相信其中不存在猫腻。
    倘若果真因为当事人“一哭二闹三上吊”,就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由,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那么将来打官司谁“闹”得凶谁就胜诉吗?如此还有什么司法公正、法律尊严可言?主审法官一会儿说怕被告家属闹,一会儿说自己没精力,一会儿又说担心领导过问,别是有什么难言之隐吧?
    针对周法官“怕被告家属闹”这一解释,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彭逸深表“同情”。他告诉记者,法院在日常司法实践中确有难言之隐,维稳是当前各级法院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政治任务,哪怕是公正的判决,一旦后果影响社会稳定,主审法官就会很麻烦。但他同时表示,“无论如何,公平公正不能被牺牲,法律的尊严不能被侮辱。”
    社会稳定当然要维护,但是对法院与法官而言,坚持依法公正办案就是最好的维稳方式。司法审判最基本的原则都舍弃了,不知道法官还能拿什么去奢谈维稳?给法院与法官额外施加维稳压力,实际上是一种司法行政化的做法与表现,这种片面的维稳思维应该尽早摒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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