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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观)立法惩罚见死不救?

(2011-10-20 01: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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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围观)立法惩罚见死不救?

 

    新闻背景:佛山两岁女童小悦悦先后被两辆车碾过,18名路人没有施予援手的事件引起广泛关注。18日,广东省政法委、社工委、社科院等十多个部门,针对小悦悦事件,开展“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大讨论。会后,省委政法委在官方微博上发布信息,问计于民,征求救济机制、奖惩机制方面的意见与建议,意见或会成为广东省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南方日报》10月19日)
    唐春成 画

 

见死不救是道德问题还是违法行径
傩送

 

    这几天,小悦悦,陈贤妹,以及那18个我们不知道姓名的路人,他们于10月13日下午在佛山街头共同上演的那一幕对比强烈的悲喜剧,如巨浪般激荡在每一个国人的胸膛。有感动,有悲愤,有自责,有反省,但更多的是迷茫与困惑。
    所有人都知道,停留在口头上的谴责和倡议拯救不了道德,需要拿出实际行动。因此,广东省在政府层面组织的这个大讨论,以及由此显现出来的相关立法倾向,就显得弥足珍贵。
    在这次大讨论中,与会人士对立法保护见义勇为基本无异议,难点只在于一些具体操作环节。而对立法惩罚见死不救,各路专家意见不一,有赞成通过立法进行惩罚,也有人对“立法规范”持谨慎态度。
    谨慎当然是必须的。公权力无度界入公民私权及私德领域,在一个正在推进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国度,任何时候都值警惕。然而揆诸一些法治成熟的国家,对见死不救者“大刑伺候”却是常态。比如1994年修订的《法国刑法典》就有“怠于给予救助罪”,规定“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采取行动或唤起救助行动,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当然,他们同时也有“保护好人”的法律,比如著名的《好撒玛利亚人法》:陌生人对受伤者进行救助中出现的失误,给予法律责任上的赦免。
    要不要立法惩治见死不救者,关键在于如何认定见死不救这一行为,它是私德问题还是违法行径?笔者倾向于后者。眼见同类处于危难之中而漠然视之,甚至在自身并无任何危险的情况下都不愿伸出援手,哪怕打一个报警电话,此种行径已经违背了比一切成文法律更高的自然法。
    法律与道德从来都不是割裂的,当法律所维护的公民权益因道德防线薄弱而无法得到保障的时候,法律就有必要适时跟进。当然,在“保护好人”机制不完善的当下,讨论要不要立法惩罚见死不救这个问题有些艰难,但不能否认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遗憾的是,不仅是法学专家们“谨慎”,相当一部分网友也非常“谨慎”,今天经济观察网发起的相关调查中,有超过5成网友反对立法惩罚见死不救。
    这样的情形,足以说明无论我们表面上如何强烈谴责那些18个路人,但内心深处依然给自己留有退路,还在想着有朝一日可以毫发无损地混迹于18个路人之中。如果是这样,在这场道德大讨论中,我们依然是看客,是不在案发现场的路人,我们不想作出任何改变,不希望有任何外在的约束力量对自身可能存在的见死不救行为进行惩治。那么,小悦悦的身受重伤,18个路人的冷漠,以及陈贤妹的善举,除了掀起一场舆论狂欢,不会有任何意义,就如同惊鸿一瞥,纵然引起众人仰望,却不会留下任何痕迹。
    我们希望在危难之际有道德高尚的人物挺身而出,但作为一个普通人,我们也必须尽到最起码的义务。在确定自己安全的情况下,对处于危难中的同类施以援手,在今天不应仅仅是道德义务,而应上升为法律义务。对同类的悲悯和关怀,是人之所以为人最根本的东西。
    回到2011年10月13日下午小悦悦被反复碾压那个噩梦般的现场——停下匆匆的脚步,将重伤的小悦悦扶到路边,或拔打110、120,真的就那么难吗?

 

 

立法惩罚见死不救是一厢情愿

 

    心理学上有一种“旁观者效应”,不去救人的人可能会受到内心谴责,但看到别人也没去,内心谴责就会小很多。以此推断,立法惩罚的效果很可能让人人自危,出现另一个极端:人们为了趋利避害,见死时不但不救,连见也心生恐惧,不仅会绕道而行,甚至于会躲躲闪闪。立法不仅赶走了旁观者,到后来恐怕连一个打电话报警的人都没有。
    前些年,南京彭宇案一出,在社会上形成了“羊群效应”,许多老人跌倒没有人敢扶,人们怕因此做了好事还要赔钱。法律在这里保护了老人,也伤及了无辜,更让见义勇为者寒了心,他们为了保护自己纷纷绕道而行,视而不见,甚至于眼睁睁地看着老人在痛苦中受折磨而无能为力。小悦悦先后被两车碾过而无人施予援手,正是彭宇案所形成的“蝴蝶效应”。
    小悦悦的不幸,集中体现了社会生活的复杂性超出了人们朴素情感的范围。随着社会功利性的不断延伸,人们“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会不断强化,见义勇为的空间会不断被人们明哲保身的诉求所替代,不是人们良心泯灭,而是社会现实太残酷,人们作出这样的选择,也是生存状况所决定的,与法律、素质、修养无关,与社会风尚有关。
    社会道德层面出了问题,首先想到的是立法,这种法律依赖症,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只会强化人们对问题的回避。

   江苏 景志强

 

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值得汲取
 

    惩罚见死不死行为的条款西方刑法典中随处可见,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明显滞后。目前我国的司法体系中,仅仅对相关责任人的见死不救行为追究刑事及民事责任,比如司机肇事后不主动施救而导致被害人死亡或延误治疗的。然而,良好的道德从来就需要法制的保驾护航,如果我们有了法律上的约束,就会激发道德良心的主观能动性,更好的帮助那些需要救助的人。
    要知道,“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尊重公民生命权无疑算是最低的道德,和谐社会理应将此类事关公民生命安全的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用刚性的法律制度惩治见死不救。
    从近年来屡屡发生的见死不救的案例看,这是社会信任丧失的结果。但社会信任远不是靠一个时期的舆论引导或政治动员就能建立的。因此,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值得汲取。依靠法律的强力来重构社会信任和救助危难之中的公民,通过立法来促使人们形成良好的道德习惯,也是近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发展趋势。通过法律厘清道德底线,可望能够重新树立起人们的相互信任感。因此,立法惩罚见死不救是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的。

    新疆 沈峰

 

立法“惩恶”的同时应立法“护善”
 
    我以为,在立法形式上,立法惩罚见死不救当采取奖惩结合的方针。法律义务源于道德义务,没有被广泛接受并信奉的道德信仰,单纯的法律义务根本无法实施。俗话说,“受人点滴之恩当涌泉相报”,救助受益人于情于理都应“厚谢”见义勇为的“恩人”。同时,鼓励见义勇为”,避免见死不救,除了根据“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给予行为人一定的物质奖励之外,政府还得对类似的行为给予特别的赞许和肯定。当然,如果被救助者是条“毒蛇”,我们可借鉴新加坡的律法规定,“毒蛇”除须亲自上门向见义勇为人赔礼道歉外,还必须对“毒蛇”施以民事的、经济的、行政的和刑事的处罚。
    其次,“见死不救”违法是否构成犯罪呢?我以为,救人由道德义务向法律义务的转化,除了具备成熟、坚实的社会主流意识基础之外,需要国家运用立法权完成法律形式上的确认。从欧美国家的立法来看,见死不救构成犯罪有着严格的限制,虽各国表述不同,但一般只适用于他人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之时,而且,对于难以实施的救援,即便行为人有能力救援而误认为无法救援,也不构成犯罪。反之,如果明显可以救援而不救援,如果造成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可直接引用《刑法》第14条有关故意犯罪的条款,按间接故意杀人罪给予处罚;如果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可在行政处罚的基础上责令相关责任人公开承认错误和赔礼道歉。

    河南 刘英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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