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评论员 姚文晖
9月24日上午,河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通报,深州监狱越狱逃犯王振轻在其原籍河南郸城县被抓获归案。王振轻此次落网,缘于警方的工作组进驻郸城县虎岗乡王寨村,对其家属做了大量工作后,才得知其藏匿在一亲戚家。24日凌晨1点半左右,警方包围了这户人家,并将王振轻一举抓获。帮他藏身的亲戚也因涉嫌藏匿罪犯不报被警方控制。
王振轻越狱14天,弄得河北深州监狱附近的村民人心惶惶。此番被抓获,当地村民自是抚掌称快:“这下不用提心吊胆,可以睡个安稳觉了。”
对于河北警方和监狱周遭的村民而言,王振轻归案,终于让他们放下了悬着的一颗心。而有人只怕从此夜不能寐——比如王振轻的妻子。相关报道披露,“23日下午,王振轻的妻子王荣丽被警方带走……经过警方对家属做工作,获得重大线索”,此即意味着,极有可能是王荣丽向警方透露了王振轻的藏身之所。
无论自家的亲人身犯何罪,妻子向警方“出卖”丈夫,这在传统的中国乡村社会看来,都是不能被理解甚至不能被原谅的过错,更何况,妻子的“出卖”还会给帮助丈夫藏匿的亲戚带来牢狱之灾。这样一个“大义灭亲”之举,在四乡八邻眼中,或许就是最大的“不义”,王荣丽此后有可能面对千夫所指,在村里难以抬起头做人,并因此陷入无尽的自责。从网民的反应看,其做法亦不被大多数人所认可——妻子都靠不住,还能相信谁?
妻子向警方告发越狱丈夫的藏身之所,从现行法律意义上说,当然没有问题,且客观上有助于警方迅速抓获罪犯,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安定。值得商榷之处,在于此举有违“亲亲相隐”的道德伦理。
所谓“亲亲相隐”,在长达数千年的中国封建社会中,不仅仅是一种道德伦理,还上升为一种典章制度和司法原则。“亲亲相隐”的思想渊源,可上溯至孔子所言“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汉宣帝曾下诏:“自今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后来的律法多以此为蓝本,“亲亲相隐”的司法传统一直沿袭到明清。
老祖宗留下的东西,在今天需要辩证地看待。“亲亲相隐”在封建社会的司法实践中固然有违背法理的成分,比如汉代规定,儿子包庇父亲犯罪可不追究,但儿子如告发父亲犯罪,是要受到惩处的——这就是过犹不及了,可视为“孝文化”的糟粕;但总体而言,“亲亲相隐”有其合理之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当然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第一,不允许掺杂任何亲情因素,所谓“法不容情”,但是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保证血缘亲情纽带免于崩裂似乎更具切身利益。家庭是人们安身立命的基本单位,家庭稳定是社会安定的先天性架构支撑。
“亲亲相隐”不单是中国古代社会才有,一些西方国家的法律都有类似的规定。例如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规定不能强迫公民对其配偶作出不利的陈述。西方法律此类规定的立法基础在于尊重个人权利和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防止司法专横而伤害亲情伦理。
而现行法律不允许亲属之间相互包庇,意味着公众要在“亲情”与“大义”之间作出选择,如“选择错误”,则要受到刑事制裁。这种对于“亲亲相隐”的全盘否定,未免有点矫枉过正。国家负有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也被授予刑罚权,但同时,国家也有保障公民人权、自由,维持家庭稳定的义务。当二者存在冲突的时候,不能简单地判断为国家大于个人,社会高于家庭。因此,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比较适中的做法是不作硬性规定,最大限度上给予人们“亲亲相隐”的自由,当然他们也有“大义灭亲”的权利,全看当事者如何权衡。
目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正处于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阶段,草案中“配偶、父母、子女可免于出庭作证”等条款,被认为是向“亲亲相隐”原则的回归。既然立法者已经意识到一部良法不能违背人性、亲情、伦理纲常,何不更进一步,修改刑法中有关包庇罪的条款,将父母、子女、配偶等直系亲属剔除出包庇罪的犯罪主体?当然,“亲亲相隐”原则也可以保留一些例外情形,比如,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等,不得相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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