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进评论)“李天一被收容教养1年”背后的非理性
(2011-09-17 0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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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朱四倍
沸沸扬扬的李双江之子打人案有了新进展。9月15日19时,北京警方公布处理结果,公安机关决定对李双江之子由收容教养1年,已送交执行;决定依法对苏楠提请逮捕。(《北京晨报》9月16日)
“李双江之子被收容教养1年”是一个怎样的结果?是一个能让当事者双方信服还是让民众满意的结果呢?这是一个问题。李双江之子打人案发生后,舆论的关注及评判让我们认识到了“儿子闯祸,爸爸受过”现象的社会影响,更让我们看到了公众对特权横行的忧虑,可以说,这种反思和认识是一种必须,也是社会舆情理性的反映。不过,当事情发展到“李双江之子被收容教养1年”时,我们的反问是,这是一个理性的结果吗?
如果说“李双江之子被收容教养1年”的判决是一个抚慰民意和公众情绪的判决,在笔者看来,我们很可能正在从理性走上非理性,甚至是在走上反理性和背离法制的道路上。这是我们想看到的吗?应明确的是,对李双江之子打人案的关注当然离不开对民意的考量,但是,对法律机关来说,必须遵循法律的理性,而不能在迎合民意中迷失,更不能为了迎合民意而抛弃和自我放逐法律的精神。如果是这样的话,对社会的伤害更大,甚至比特权横行的社会更让我们感到忧虑和不安。
在微博上,“连鹏”说,“不少人在我这儿骂,说“李双江儿子出事,你们说他太嚣张;被判教养一年,又说过严。你们有立场吗?公众知识份子别装大尾巴狼。”先说,我不公知,我无知。但我想回答:当初呼吁,是希望警方执法公平正义;现在批评,则期望程序也正义,不受舆论影响,无论怎处罚,都要走程序拿证据,以法服人,保障公平
”。这样的观点充满了理性的光辉,但很容易被集体无意识所淹没,甚至被莫名的狂欢所掩盖,也正因为如此,笔者以为,应像反思特权霸道那样反思“李双江之子被收容教养1年”。
笔者以为,对司法机关和权力部门来说,必须跳出极端思维,要么是对民意的熟视无睹,乃至成为特权的帮凶,要么屈从于民意,对民意的片面迎合成了对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的侵蚀。而对公众和意见领袖来说,同样应保持理性,既不能在在特权面前失声、失语,或为之辩护,成为社会的隐性“杀手”,也不能陷入无理性的聒噪中,对背离法律精神的行为无动于衷,或者潜意识地认同,陷入极端的民粹主义之中。
正如刘昌松律师撰文指出的那样,即使李某真的满16周岁了,也不一定要采取拘留进而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9条即指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严格控制和尽量减少使用强制措施。由此观察“李双江之子被收容教养1年”的判决,恐怕很难让人满意——既不能让当事者满意,也无法让社会信服,更不利于社会理性精神的滋长和法律信仰的生发。
“李双江之子被收容教养1年”背后的理性和非理性边界在那里?惟有像反思特权霸道那样反思“李双江之子被收容教养1年”,在笔者看来,才能找到答案和问题的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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