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之后
一群女工去逛街,竟被错当成小偷殴打捆绑后游街示众!在番禺打工的小红(化名)向新快报反映,8月28日,她们一行8人去位于先烈东路的万佳服装批发广场买衣服,在出来时被保安当成小偷捆绑殴打,之后更被绑住双手在市场内游街示众。对此,该服装批发广场管理处负责人承认有此事件发生,但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向每位女工赔偿9000元,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协议还要求女工不得向媒体宣扬此事。天河区警方证实,市场保安抓错了人,之后通过民警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8月31日《新快报》)
虽然经过市场管理方的积极努力,当事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整个事件貌似告一段落,但正如律师所说,民事赔偿并不能替代治安处罚,更不能替代刑事责任。即使搁置这一法律层面的讨论,这个既充满悲情与暴戾色彩,又让人无尽唏嘘感叹的吊诡事件,未尝不是法治社会之痛,也未尝不是一记警钟,它以一种极其残酷的方式给我们每个人提了一个醒。
对于小偷,我们都深恶痛绝,甚至欲“诛之而后快”。不过,情绪化的表达始终代表不了理性的行为,更无法逾越法律的边界和道德的底线。为此,有两个众所周知的常识值得进一步强调。一者,小偷也是人,他们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和名誉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不容随意侵犯与践踏。二者,不论是对疑似小偷人员的甄别、鉴定,还是对小偷的处理、惩罚,最终都应该由公安机关依法、依程序进行。
在日益迈向法治与民主的社会中,“以暴制暴”是道德和法律所不容许、所不提倡的。如果我等普通百姓动辄假借道德教化和公平正义之名,擅自曝光“小偷”照片、暴力胁迫“小偷”跪街示众、肆意捆绑殴打“小偷”,那不仅不利于更好地把握惩罚小偷的尺寸,而且偏离了现代法治社会应有的精神要义,甚至会误伤好人,最后恐将“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把自己推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尴尬境地。
更加严重的问题在于,对那些疑似小偷的人员,如果所有人都可根据自己的现实判断和价值标准,“私设刑堂”进行审问、“越俎代庖”作出处理,那我们早晚一天都会变成“8名女工”,遭受到类似于商场保安等“正义化身”者居高临下的道德审判和暴力拷打。其实,在其他许多放眼可见、伸手可触的事情上,道理同样如此。
合目的未必合规律。正义目的惟有植根于合法程序和正当手段的土壤中,才能盛开美丽的花朵、结出丰硕的果实。倘若我们每个人的每个微小行为,都能严格遵循“已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在法律和道德框架里优雅展开,那整个社会必然向前迈进了一大步。这,最后惠及的、受益的必然还是我们每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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