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嘉
按照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从今年9月1日起,居民个人所得税将按照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计征。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只要是9月1日之后实际取得的工资,都按照3500元费用减除标准计征。所以8月份的工资或奖金在9月份发放,应按照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去执行。(8月9日《北京晨报》)
和不久前收入所得要扣除三险一金后才计税的“新闻”一样,对9月发的工资按3500元起征个税的报道也是老调重弹,并无太大新意。但因为事关自身利益,人们对自己交了多少税,实际收入很关心。于是,就算媒体仅仅是对早就存在的税法条款的重申也能引起极大关注。
很少有非专业人士会通读税法全文,很多人有限的税法知识都来自于媒体报道,从这个层面说,新闻承载着普及税法知识的重任。我个人认为,目前要普法的话,倒是该好好普及税法中关于慈善的条款:“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为什么说目前呢?“郭美美事件”后,当下中国慈善事业陷入信任危机,很多人再也不愿意给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1分钱捐款,但要是人们知道捐款可以跟纳税挂钩的话,会不会稍微缓和一下很多慈善机构颗粒无收的困局呢?至少捐款,除了做好事动机外,还能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对自己收入也是有点点好处的--这能成为捐款者不被当做傻瓜的借口吗?当然,捐赠过后的免税额度并不高,但与上文所述的被动纳税相比,通过捐款少缴一些税是公民可以自主决定,普及这一条款更有实际意义。
普及这一条款还或许能触动相关部门的利益。据报道,很多企业和个人的慈善捐助并不能完全按照国家的最高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可能同样是按法律规定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捐给红十字会的认可,捐给别的慈善组织却不认。这就要求相关法律规范还需统一标准,同时慈善捐款,不因捐款接收方不同、捐款人身份不同带来收税优惠上的差异,否则一定程度上也挫伤了捐赠者的积极性。
解决眼前的慈善信任危机,或许能从人们最关心的纳税出发,重视对税法中相关慈善条款的宣传,更重要是理清长期以来慈善与税收之间的矛盾,如法律中针对个人和企业捐赠的税收额度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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