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关注)期待立法帮助公民“飞越疯人院”
(2011-05-11 00: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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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首席评论员 姚文晖
2009年底,因与医院领导就奖金分配方案发生争执,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护士郭俊梅被鉴定为偏执性精神障碍患者,并被调离岗位、建议治疗。2010年8月,郭俊梅以“被医院领导当众宣布有精神病,损害名誉”为由,将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康宁医院及其医生高北陵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今年5月6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郭俊梅胜诉。(《京华时报》5月10日)
在这个公民屡屡“被精神病”的年代,郭俊梅的故事远远称不上离奇、悲惨,惊险刺激程度也远不及日前武钢职工徐武上演的“飞越疯人院”。郭俊梅之所以成为新闻人物,笔者以为原因在于,在所有遭遇“被精神病”的公民中,她是一个不多见的幸运儿。这名护士以“秋菊打官司”般的执着和勇气,借助司法渠道为自己讨到了一个相对公平的说法。
这个个案的积极意义在于,司法机关在面对“被精神病”时,并非束手无策,只要法官内心司法公正的天平没有倾斜,总能为受害者讨回一些公道。然而我们更应该看到,这个司法判决远远未能抵达正义的终点。诚如郭俊梅的代理律师黄雪涛所指出的,律师和法院即使能为受害者争取到名誉权,但没有办法彻底摘掉“精神病患者”的帽子,此其一;其二是,在这个案例中,无论是对郭俊梅作出“有病”诊断的康宁医院主治医师高北陵,还是其幕后指使者,均未受到法律的追究。
对此,黄雪涛先生显得很无奈:法院只能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而不能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病。
精神病与一般疾病的最大不同在于,一个人一旦被认定为精神病人,他有可能面临被强制收治,换言之,他的人身自由有可能被剥夺。而法治社会的常识是,非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从这个意义上说,对精神病人的认定和强制收治就不仅仅是纯粹的医疗行为,还是一个法律裁决行为。可长期以来,我国的精神病认定和收治制度否认了强制收治的法律属性,并赋予精神病院及其医生最终裁决权。对什么样症状的人可以强行送往精神病院?公权部门、工作单位或其他组织,有没有权力将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患者送往精神病院?强制收治是不是需要征得病人本人或亲属的同意?凡此种种,法律均无明文规定。加之一些精神病院唯利是图,只对付款人或送治人负责,导致精神病送治乱象丛生。
更值得警惕的是,从诸多“被精神病”案例来看,在一些地方,对“精神病”的鉴定和强制收治,其背后往往有着不可告人的目的,结果是将正常的医疗行为异化为强权者打压“不听话”公民的工具。而这些“不听话”的公民一旦被投入精神病院,就相当于进入了一个“法治盲区”——他说的任何话都是疯话;他的任何抗争都是疯闹;对他进行电击、捆绑都是“治疗”而非“迫害”;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整个人处于一种基本权利被极端剥夺、极端丧失的状态中。一般的司法强制尚且有明确期限以及救济途径,可一旦被认定为精神病人强制收治,不仅恢复正常遥遥无期,救济途径更是付之阙如。
将公民免于“被精神病”困扰的希望寄托在公权力和医生的道德良知上无疑是靠不住的,走出困境的希望仍在于法治的健全。近些年“被精神病”个案不时频繁出现,人们基于“谁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的担忧,锲而不舍地围观这些案例,并逐渐形成共识——导致这一现象的根源是精神卫生立法的长期缺位。我国早在1985年就起草了《精神卫生法》草案,遗憾的是,迄今26年间数易其稿,却迟迟未能出台。
二十多天前武钢职工徐武上演真实版“飞越疯人院”,但他并未能最终实现“胜利大逃亡”,即便有媒体的帮助,他的自由也仅仅持续了8天,而后被武汉警方跨省抓捕,再度身陷“疯人院”。将这个案例与深圳护士郭俊梅的故事故事放在一起对比,寓意相当深刻——从目前看,公民个人的努力、媒体的呼吁乃至司法机关的给力,都还无法阻阻挡挡“被精神病”对公民权利的疯狂吞噬,唯有相关法律尽快出台,方能帮助更多的公民成功实现“飞越疯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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