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晖
近日,深圳市住建局文件《关于切实做好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工作
共同维护大运会期间社会和谐稳定的通知》规定,5月1日至9月30日大运会期间,严禁农民工通过群体性上访等非正常手段讨要工资,否则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之后深圳住建局回应称文件文字表述有错误,宣布立即撤回该文件,修改完善后重新发布。(新华网5月9日报道)
深圳市住建局这项禁令出台后,当即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质疑。不难看出,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没有任何权力制止农民工群体上访讨薪,更没有权力追究谁的刑事责任。
应该说,深圳市住建局面对批评,宣布立即撤回该文件,修改完善后重新发布,体现了良好的应对舆情能力,值得称道。然而,在回应中仅承认文字表述有错误,属于“轻描淡写”,意味着不承认大方向有错误。假如这样的禁令换一种语言表述,是否就能够“完善”?很值得怀疑,也许修改完善后的文件只会在语言表述上柔和一点,但改变不了制止农民工群体上访讨薪的实质内容。
在笔者看来,深圳市住建局的文件文字表述其实很符合一般的“维稳通知”表述惯例。每逢“大会期间”,各地各部门都会出台严禁农民工群体性上访的禁令,但这些禁令的文字表述可能都有问题。错在“角色错位”,许多机关不知道自己级别低,无权下这种禁令还只是低级错误,更错的将群体性上访任意列入严禁范围,把自己摆在民众的对立面。《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一宪法条文规定的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申诉五项权利,是公民“上电”、上书、上访的宪法依据。当然,为最近几年,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过激上访等情况越来越多,需要在保证上访权实现的同时化解接访压力。对此,《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但是,不能将这个规定解读为禁止群体性上访,如果严禁了群体性上访,那么推选不超过5人代表的规定就完全是多余的了。
笔者早年在深圳媒体打工,发觉群体性上访是深圳一大景观,然而当时深圳市各机关对群体性上访比较宽容,笔者还近距离观察过甚至还为找不到“庙门”的一支农民工上访讨薪队伍带路,将他们到带往深圳市总工会反映问题的情形,顺便进行采访。在我的印象中,这些农民工是实在没有办法才上访的,但很服从上访规定,选派代表和有关领导交谈,其他人安静地等在机关大门外。我想,深圳市大运会期间也要遵守《信访条例》,不一定需要严禁农民工群体性上访,只要严禁企业欠薪,并对欠薪企业追究责任,就可以有效减少上访压力。即使需要对群体性上访进行限制,也当由权威部门统一发布“和谐稳定通知”,不能由各单位各自为政。而这样的通知应征求民意,取得民众的谅解,把文字表述完善工作做在前,不宜使用警告性的语言,否则将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