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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醉驾入刑”倒逼国民规则意识的提升

(2011-05-03 00: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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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吴龙贵

 

    5月1日起,我国对醉酒驾车违法行为的处罚将从行政处罚上升到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当天凌晨,广州、深圳、北京、重庆、昆明等地交警部门纷纷设岗,查获多名涉嫌醉酒驾驶者,他们将被以“危险驾驶罪”提起起诉,面临刑事处罚。(《山东商报》5月2日)
    昨日国内各大媒体的头版头条,基本上都是“醉驾入刑第一人”,不仅标题出奇的一致,就连配发的图片都大同小异:醉驾者以手掩面,作悔恨不已状。这个下意识的动作最耐人寻味之处在于,一些人把自己的脸面看得如此重要,但另一方面却又无视交通安全,轻易将他人的生命置于危险的境地,这是不是一件很讽刺的事情?
    首日被查获的涉嫌醉酒驾驶者,还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都表示“不知道有醉驾入罪的规定”。事实上,今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作为其中最大的亮点,“醉驾入刑”曾被媒体广泛报道,并引发社会热议。身为此次刑法修正案的特定约束对象,醉驾者张口闭口说“不知道”,恐怕只是一种托词。但与其说这是他们法律意识淡薄,不如说他们的规则意识亟待提升——另一句话显然更能说明他们当时的心理状态,“不知道会查这么严”。由于长久以来养成的行为惯性,以及整个社会习俗和法律制度体系对违规行为的宽容和放纵,“醉驾入刑”即便白纸黑字写进法律条文,一时之间似乎也不足以引起一些人足够的重视和警戒。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醉驾入刑”体现出它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以醉驾为代表的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最根本的一个原因,就是违法成本太低。这有两个方面,一是此前一直对醉驾处以行政处罚,但在我们这样一个人情社会和关系社会,很多时候行政处罚几乎等于不处罚,违规者往往能够通过各种途径来规避违规风险;二是出事才承担责任,不出事则无事。而在许多国家,“醉驾”本身就是一种犯罪。譬如在美国,醉酒驾车即便是没有发生人身伤害交通事故,一旦被警察查出驾驶人酒精含量高于法律标准,也会被拘留关押,然后由刑事法官宣判;有的州甚至将醉酒驾车视为“蓄意谋杀”定罪。
    报道中分析了醉驾者的4种心态,包括逞强好胜、心存侥幸、图方便以及好面子,其实这些人性上的弱点在每个人身上都或多或少存在,为什么我们这里交通违规行为显得格外多一些?就是因为外在约束力太低,导致内在的一些弱点得以放大。
    “醉驾入刑”的另一重意义,在于从法律的角度来促进和提升国民规则意识的提升。恶性交通事故频发,让人们对醉驾等行为深恶痛绝,但醉驾该不该入刑,一直存在争议。一些人的观点是,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醉驾入刑”似有打击过度之嫌。但事实上,道德与法律并非彼此绝缘的两种社会规范,当某一种行为上升到足以危害他人生命的时候,就必须要由最严厉的法律——刑法来制裁。更重要的是,道德素养和规则意识的提升,也不能单纯依靠个人的自律,还必须要有外在的法律和制度的倒逼。杭州“胡斌案”,成都“孙伟铭案”、南京“张明宝案”,以及河北的“李刚门”,无数血淋淋的事实告诉我们,对醉驾行为如果不从刑法上加以约束,只会让更多的无辜者处于危险的境地。
    “醉驾入刑”首日,全国各地即查获这么多“以身试法”者,让人喜忧参半。喜的是法律得到实实在在的执行,忧的是,国民规则意识的提升依旧任重道远。但我们相信,“醉驾入刑”已经走出了坚实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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