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龙贵
近日,公墓使用20年后被要求续费问题成为焦点。昨日,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规定,墓地使用年限为20年一周期,特别是经营性公墓。至于是否续费如何续费,应看当时签订的合同如何规定。(《新京报》4月3日)
“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最早始于民政部1992年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但并未涉及20年期满后是否续费的问题。很明显,当初这一旨在限制殡葬业乱收费的规定,在20年后演变成新一轮收费的最好借口。“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是否就意味着20年期满后必须重新续费,在法律上当然还有疑问,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态——“至于是否续费如何续费,应看当时签订的合同如何规定”,等于告诉公众,“谁的地盘谁做主”。
死者为大,入土为安,这是中国人对生死观和人情伦理最为朴素的理解。但在越来越市场化的现实里,做到“入土为安”并不容易。公众对于殡葬业暴利已经诟病多年,据相关报道,我国墓地价格10年涨了10倍,国内有些城市的公墓价格甚至已被炒至每平米超过10万元。以此为基础,整个行业的相关收费都已水涨船高,殡葬业更是连续多年“荣登”暴利行业排行榜。这显然是极不正常的现象,殡葬业远离其公益属性之时,也意味着民生利益被严重透支。
更让人无法释怀的是,一面是殡葬业在暴利排行榜高歌猛进,一面却是改革的进程步履维艰,与公众的期望相距甚远。早在2002年,民政部就已开始进行《殡葬管理条例》修订的调研工作;2007年,《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其中明确殡仪馆为非营利性机构、严禁任何人炒买炒卖公墓,因而一度被舆论寄予“终结殡葬暴利”的期待。然而历经数年,这一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的基本法律修订案仍处于“难产”状态。国务院法制办官员也曾公开表示,“修订条例的进展遇到了诸多困难。”
所谓“遇到了诸多困难”,换个我们熟悉的话语,其实就是“遭到了既得利益者的阻挠”。遏制殡葬业暴利,关键即在于打破其行业垄断的地位,其背后深层次的原因就是行业政企不分的管理体制。殡葬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既是行业管理者,也是事实上的经营者,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当然难以做到独善其身。这一体制性弊端体现到改革层面,就很容易陷入“自我改革”的怪圈,即有利于自身的改革往往推进得很顺利,而对自己不利的改革,则往往困难重重。以《殡葬管理条例》为例,这一行政法规的修订工作的主导者正是行业主管部门,他们很难有自断其利的道德自觉。
“自我改革”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惠民政策无法落到实处的根源。民政部统计显示,全国已有11个省出台惠民殡葬政策,覆盖人口总数为4.73亿,每年投入资金总量为7.91亿元,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是重点。然而我们都知道,目前“殡葬暴利”主要发生在选择性和特需性殡葬收费项目上,这些项目我们并没有多少消费主动,往往处于“被消费”的弱势地位,这或许正是惠民政策频出,而天价殡葬事件不减的原因所在。
因此,让殡葬业回归公益属性,让人“死得起”,首先是要走出行业“自我改革”的怪圈。我赞同一种观点,即殡葬是关系民生的一个大问题,殡葬工作不应当只局限于管理,国家应当制定殡葬法,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这样可以避免“部门立法”的弊端。让殡葬业充分市场化,引入行业竞争,也是一个次优选择。而像现在这样,在享受政策时属于公益事业,而在牟取暴利时又露出企业的面目,这样不尴不尬的定位,最是让人“伤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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