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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面劳动)工资专职协商还缺法律后盾

(2010-07-22 00: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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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工资专职协商还缺法律后盾

释均

日前,中华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透露,目前全总正积极推动国家有关部门加紧制定《工资条例》。今年全总将投入1000万元在10省市试点聘用专职工会人员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今后职工加班工资、奖金分配、福利补贴和薪酬制度设置等应纳入到协商之中(昨日《京华时报》)。
    “摆设工会”的说法久矣。工会在劳动关系上从属于企业,工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又由老板来发,俗话说“吃人嘴软,拿人手短”,工会维权自然没有底气。而聘用专职工会人员,至少可以改变“端老板的饭碗不敢维权”的尴尬状况,多少算是一种进步。只是,“专职协商”虽然解决了 “不敢谈”等问题,却并不意味着工资“集体协商”的难题就可以“药到病除”。
    首先,目前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覆盖面很窄,有限的专职工会人员根本就是杯水车薪。虽然目前全国由上级工会支付工资、“嵌入”企业进行维权的职业化工会工作者已经有1.4万名,但全国共有1300万家企业,其中甚至有超过1000万家的中、小企业还没有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1.4万名对应1300万家,力量之悬殊不言自明。“试点”和“摸索”中的“职业化”工会承载不起普遍的工资集体协商诉求。
    再者,即便现有的专职工会人员代表工人与老板进行谈判,又如何能确保工资能“协商”得高一点?中华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自己就认为“支撑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信息资源不足,劳资双方占有信息资源不对称”。退一步讲,即便劳资双方占有信息资源“对称”了,“集体协商”有了结果,企业老板拒不践行又当如何?难道靠职工停工、围堵工厂等极端做法来促成?
    因而最大的尴尬恰恰在于,目前工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缺少刚性的法律支撑。虽然1992年颁布的新《工会法》规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单位签订集体合同,1994年的《劳动法》也进一步对集体合同制度作出了规定,但时至今日,我国仍然没有关于集体合同的专项立法。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虽有突破,但对于不签订集体合同、不进行集体协商等问题并没有规定罚则。
    工资“专职协商”打开了一扇门,可进门的路依然障碍重重。没有法律撑腰,从老板身上割肉,无异于“与虎谋皮”,工会又哪来的“协商”底气和资本?据说《工资条例》正在“积极推动”和“加紧制定”之中,但愿未来的《工资条例》能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成为“专职协商”的坚强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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