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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中国式“毒树之果规则”能否奏效

(2010-06-01 01: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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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普嘉

 

    昨晚,我与几个编辑在对“两高三部”发布证据规则的新闻价值判断上产生了分歧,他们认为“刑讯逼供所获口供不作为定案证据”根本算不上新闻,因为早有“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了,现在纯属老调重弹。我却告诉他们,这条新闻意义重大,并且内心十分激动,说以前写过好多评论呼吁这个规定出台,如今总算实现了。我是法学院出身,深知在我国明文否定刑讯得来的口供证明力尚属首次。
    有编辑说,这种新闻实在太滑稽了,根据常识都知道刑讯逼供所得证据是要排除的,这是法治的应有之义嘛,就像母鸡承诺自己下的蛋有蛋壳、蛋清和蛋黄一样。不过在当下中国,有时候是不能用“常识”来讲道理的,就拿河南赵作海案来说,经手此案的警察、检察官、法官们难道不知道“严禁刑讯逼供”吗?可悲剧照样发生了。
    不过,这个首次明文规定的证剧规则落实到司法实践中肯定不会一蹴而就,不知道纸面到实践的磨合期会有多长。有评论者乐观地表示:中国式的“毒树之果规则”(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予以排除,如此一来,对警方来说,在看守所跟嫌疑人忙活了半天,最后逼出的口供居然没有作用,那还刑求做甚?我对此不以为然。
    逼出的口供没用还刑求做甚?请注意证据规则规定的仅仅是口供,也就仅指“言词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简言之,就是“仅凭口供不能定案”。相信当年赵作海冤案被制造出来,也不仅仅凭借其口供,还得无中生有找出一些“实物证据”来佐证,以形成证据锁链,不然,赵作海最痛苦的事,就不会是警方根据他的口供寻找物证并挖开其祖坟了。
    现在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不采信,但并没规定逼供所得的“实物证据”也一概排除,因此我对新证据规则能否发挥作用还持观望态度。如果不彻底排除非法证据,刑讯逼供一样有市场。侦查人员完全可以刑讯逼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形式的证据,根据嫌疑人口供的“线索”按图索骥。即使因为刑讯逼供,到了法庭上口供被排除了,只要别的证据“充足”,一样可定罪量刑。
    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排除的就是“实物证据”。侦探非法潜入辛普森住所,在后园找到一只染有血迹的手套和其他证据,这些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一经排除,即使人人都认为辛普森有罪,法院也只得以证据不足以采信为由将辛普森无罪释放。我国新出台的证据规则,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远不如美国彻底决绝。
    即使新规设置了相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程序,能否排除非法证据依然是个问题。新规则规定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从而启动该程序。但判断一个证据是否为刑讯逼供获得并非易事,尤其对犯罪嫌疑人而言,举证证明自己被刑讯逼供非常艰难。新证据规则或许在实践中还要遇到诸多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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