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案”:媒体应该勇于承担自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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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日报》:请别在“邓玉娇案”中为媒体丢脸!
媒体应该勇于承担自己的职责!
一直很关注“邓玉娇案”,一直也没时间在博客里写上几句。可是今晚看到事件发生地的党报《恩施日报》的有关此事件的报道,想说几句。
5月22日《恩施日报》头版
发布了巴东县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接受记者专访的稿子,全文看过,空洞无物!基本上都是:正在调查之中……紧锣密鼓地展开案件侦破工作……只要有了结果,我们将及时予以发布……这样的言辞,不外乎是某些部门操刀的通稿。读者真正想知道的在这篇稿件中有多少呢?看过稿件,心中自明。我更想说说第二天的稿子。
5月23日《恩施日报》头版
记者与22日的是同一个人,这名记者一定是负责报道政府部门的了。
事发多少天了?公安部门通报表示: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涉嫌色情服务。为什么这么长时间才官方认定“涉嫌色情服务”?拖这么久,顾及什么?涉案的邓贵大野三关政府招商办公室主任;另一名伤者叫黄德志,以前是该镇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今年年初抽调到招商办工作;还有个“第三人”。三人基本上是政府官员了。人,身体脏了都要洗澡的,官员也同样是人,也要洗澡的。可是除了正常的洗澡,又需求了“异性的服务”,就属于越界了。政府官员是明令禁止现身“色情场所”的,邓贵大等三人从步入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开始,就已经“犯错误”了。在舆论的监督下,22日发言人同志终于不得不公布了“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的性质——色情。
媒体只是一句话,就说从事色情服务,开始查了。可是,读者最想知道的是:官员去色情场所却没有在稿件中直接表达出来,也没有对邓等人现身色情场所定性!如果邓贵大等三人就是单纯地洗澡,那也就没机会与邓玉娇见面了,更不会有后面的大事件!
经警方找邓玉娇、有关证人进一步调查和现场勘察,证实不存在邓玉娇被强奸的事实。
关键的都是一句话。邓玉娇是否被强奸,好象一个政府新闻发言人的嘴中说出不太妥吧?这么大的案件、影响如此大的案件,公安部门应该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正式向全国的媒体发布。
22日稿件中说“邓玉娇是否被强奸了,……,认真核查,……”,第二天的稿件就给事件定性:不存在强奸!从事发到22日有十几天了,是否被强奸因“重大”,需要“认真核查”。可只过了一夜,对强奸一事就定性了!这也太快了吧?这一夜就是加班加点“认真核查”?
邓玉娇及其母亲和其他亲属对受委托律师不顾事实向外散布“邓玉娇被强奸”一事感到非常愤慨。目前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已声明与受委托律师解除委托关系。原因是受委托律师未履行好职责,没有对委托人提供实质上的法律帮助,偏离了委托的方向。
这几句是最有戏剧性的!!!新闻发言人表示:……愤慨,……解除委托关系……。为什么案件突然发生大转折?而邓玉娇的母亲没有直接对媒体说?是什么压力迫使邓玉娇的母亲有此选择?或者说是否有什么巨大的压力让这个普通的家庭无法承受?能让普通百姓理性地真实地说话,只有媒体了。可是媒体在发布新闻发言人的重大决定时,是否向当事人核实了?事件发生重大的转变,媒体是否应该更深入地采访核实呢?
经查,公众关注的“邓玉娇案”中“第三人”系巴东县野三关镇财经所转制分流人员邓中佳,公安机关认定其没有违法行为。
为什么要认定一下:“第三人”没有违法行为?那么言外之意就是,三人中的邓贵大、黄德志就是有违法行为?这还是一句话,如果“第三人”没有违法行为,那么当时,他在做什么?为什么不说明一下?既然没有违法行为,那说明一下“第三人”的行为也很正常的了。
这个另讯也很有意思,为了确保公开透明、及时、准确、权威……专人负责对外发布新闻信息。那么“专人”发布的信息必然是要“过滤”的。《恩施日报》在最后,告诉来采访的兄弟媒体:别乱采访啊,要找“专人”。
媒体,关注此案的进展,就要充分发挥应有的参与、监督作用,使执法部门(巴东)在执法过程中,最大限度地保持法律的严肃性与公正性,使邓玉娇一案得到公正的处理。
“邓玉娇案”:媒体应该勇于承担自己的职责!我期待媒体对此案的良性推动!
附上两篇稿件:
5月22日《恩施日报》头版
巴东县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
“邓玉娇案”一定会得到依法处理
5月21日,巴东县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就“邓玉娇案”的最新情况及公众关注的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张明专访。
5月23日《恩施日报》头版
巴东县政府新闻发言人通报“邓玉娇案”最新情况
○公安机关证实不存在邓玉娇被强奸的事实
○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声明与律师解除委托关系
○公安机关认定涉案“第三人”邓中佳没有违法行为
附上截图:
5月22日《恩施日报》头版
5月23日《恩施日报》头版
记者啊,请别给震区当事人伤口上撒盐
孩子的“三段睡眠法”这个大耳光打得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