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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征诗话二

(2009-04-16 23:29:38)
标签:

货币史

航运史

俞汝本

北征诗钞

陈熙晋

征帆集

贵州

杂谈

分类: 求不妄

三、京铅与京运

《北征诗钞》卷一开篇为《贡铅行寄儿子昌生浙中》。这是一篇很长的五言古诗,只能分段引用,其第一段说到京铅与京运的始末:

 

钱刀重汉制,盐铁利国用。大禹疏九河,惟铅亦任贡。东南本水乡,西北多蛮洞。夜气识金银,采采徒役众。精者丹成砂,粗者白如汞借。其次杂泥涂,凝似乳汁湩。设以阴阳炉,锻炼人力哄。范金而合冶,斤必五十控(铅斤以五十斤为一块)。我皇初御宇,诏令有土送。宝源与宝泉,每岁课四仲(黔中每岁贡六百四十馀万)……

我国最初提炼生产金属锌的年代,大致在明朝后期。贵州何时开采锌矿及炼锌,因文献缺少记载,且古代锌与铅、锡概念混淆,难以断定,但至少在清朝前一百年,贵州的锌产量已经很大。至雍正末年,乃有采买贵州白铅运京以供鼓铸之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1]:

 

雍正十二年奏准:京局鼓铸,每年额办铅三百六十六万馀斤,自雍正十三年为始,令贵州巡抚遴委贤员,照各厂定价,每百斤给价银一两三钱,依数采买,分解宝泉、宝源二局,每百斤给水脚银三两。其商办之铅,停其采买。

这是京铅、京运开办之始。直到光绪末年,京局停止鼓铸,才不再从贵州采办京铅。

京铅数额,初依鼓铸需求量不同而每年不同,至乾隆间逐渐形成定额,并确定了每年二运四起的运解制度。《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乾隆)二十七年奏准:贵州省额解白铅四百二十四万一千九百一十四斤,上下两运,每运派府佐州县二员,分作四起运解。

《钦定户部则例》也有记载 [2]:

 

户工两局岁需正额白铅三百八十四万一千九百一十四斤,加额白铅五十五万斤,二共铅四百三十九万一千九百十四斤,由贵州省办解。分上下两运,每运户工两局白铅二百十九万五千九百五十七斤每运分两起,两运计分四起,每起分该户局白铅七十三万五千斤,分该工局白铅三十六万二千九百七十八斤八两,计户部宝泉局一岁实收两运四起白铅二百九十四万斤。

按俞诗中夹注所云“黔中每岁贡六百四十馀万”,与上引政书所记不合。根据《大清会典事例》,乾隆五十九年奏准京局鼓铸改为红铜六成、白铅四成配铸。依此配比,京局每年需铅斤四百馀万斤,铜斤六百馀万斤。道光十五年又覆准,贵州省运铅各员,每运由黔起程时,先行酌发银一万七千三十二两七钱八分三厘。这是按照各员领解铅一百二十二万三千七百八十八斤核发的。将一百二十二万馀斤乘以四,总数仍在五百万斤以内。这是道光中期的定额,去俞氏运铅年份不远。因此,俞氏所说的铅斤定额,不知是偶然误记,还是该年运京铅斤比定例有所增加。

 

四、运官遴选

 

《北征诗钞》卷一《贡铅行寄儿子昌生浙中》的第二段说:

 

丞倅牧令俦,奔走无缺空(自知府以下同知及县令皆任斯役)。圣人经国心,大小事咸综。臣本膺斯役,敬慎戒勿纵。

这涉及到运官的遴选。《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乾隆)四十一年又奏准:滇省运铜委员,责成各道保送,该管府州出具考语,由道加考移司。如所保之人,经督抚验系衰庸,即将保举道府州与扶同详委藩司,一并查参,分别议处。其报委后,非实有事故,不准改委。黔省运铅,亦照此办理。

《钦定户部则例》:

 

黔铅运京每年上下两运,运各两员,又楚运一员,共须五员。责成粮储道遴选一员,贵东口口口口口遴选二员,出具考语,送司按运委办。

为什么运员经报委之后,就必须领铅出发,“不准改委”呢?原因在于这项任务耗时费力,经费紧绌,考成严苛,加上沿途惊涛骇浪,时有性命之虞,被选中的官员,无不将此行视为畏途,甚至拼上辞官不做,也不愿干这种差事。为此,乾隆四十二年又专门发出上谕。《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滇省承运京铜,该委员等几视为畏途,若迟误限期,仅予革职,劣员等或拌弃一官,图免重累,转得脱然事外。著户部将此项劣员,另行定议,于革职之外,拟以发往新疆效力,庶将来承办之员,知所儆戒,不敢贻误。

可见,辞官不做也是不准许,要被充军流放的。对运官来说,被选中相当于被派上战场,所以俞汝本把此行叫作“北征”,陈熙晋把诗集命名为“征帆”。俞汝本在《北征诗钞》的序中说,“俞子此行是不得意事,而于不得意中更有不得意者”,在《贡铅行寄儿子昌生浙中》向儿子嘱咐家事,谆谆切切,大类遗言(诗长不录),都体现了这种情绪。

而陈晋熙在踏上征途的时候,与家人也似生离死别。《征帆集》:

 

早发贵阳

一鞭秋色上层云,曲唱骊驹不忍闻。荐牍致身犹计吏时以卓荐题升仁怀直隶同知,带运京铅北上,征袍缺胯似从军。妻孥涕泪愁恋徼眷属俱留住黔中,兄弟飘零属雁群三弟蒹塘偕行。惆怅关河千万里,尘埃风雨要平分。

从这些文字里,都可见当时运官的心理活动,也反映出朝廷对运官委派的严厉规定,是具有针对性的。


 


 [1]《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关于铅运的内容集中于卷二百十六至二百十八。下文不再详注卷数。

 [2] 《钦定户部则例》关于铅运的规定主要在卷三十四和卷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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