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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巧家县爆炸案,“谁干的?”成了一个谜。
此前,诸多消息说,是一名李姓女子,因为拆迁而带着自己一岁多的孩子实施爆炸。但是,官方已经否认,说是在爆炸案中已经死亡的赵登用干,并说,据调查,赵同学性情孤僻,言行极端,悲观厌世,有仇恨社会、报复社会的情绪。
此一说法,传达给公众的信息是:
A、爆炸案不是野蛮拆迁引发的。心理暗示:并不存在“野蛮拆迁”这回事;
B、爆炸案是一个心理有病的男人干的。心理暗示:政府和老百姓,都是受害者,大家就不要拿放大镜去观察了,像当初谴责郑民生屠童一样,谴责这一野蛮剥夺他人生命的行径吧。
就逻辑上而言,不能断定官方的这一说法完全是胡扯。毕竟,从公布的死者名单上,没有看到“李姓女子”和她的孩子,而按爆炸案的情况,她和孩子应该也死了。更重要的是,赵同学死了,无法开口为自己辩解。
所以,尽管媒体和网民对官方的说法进行了诸多质疑,指出很多细节都有问题,但是,这些质疑都不足够有力,无法在逻辑上证明官方是在说谎。
据现有信息,逻辑上无法绝对证明爆炸案不是赵登用干的。但是,从心理分析上,我可以证明,官方说是赵同学搞爆炸案,并且是在“报复社会”,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谎言。巧家县的某些官员同志,显然平时根本不学习,完全不懂心理学。
1、假定赵同学如官方所说的那样,确实“性情孤僻,言行极端,悲观厌世,有仇恨社会、报复社会的情绪”,总之,是一个危险人物,哪天说不定就拿刀在大街上砍人或玩爆炸。但是,他绝对不会选择在某个房间里玩爆炸,而且这个房间还是政府的便民服务大厅。
“报复社会”的人,一般来说是这个社会中的失败者,性格基本上属于我在《世界如此险恶,你要内心强大》一书里所说的“自卑型性格”,自卑,自尊心强,猥琐,心理阴暗,屈服于社会价值排序,懦弱。郑民生、艾绪强就是这类人。
但杨佳同学、加爵同学就不是,他们报复的,是特定的抽象人群或和自己有某种心理关系的人。这个不叫报复社会。
郑民生类的失败者遭受过N多人的鄙视、打击,只要境况没有改变,在心理上会仇视整个社会,一旦有某一件事情刺激,就会化为行动。而无论他们“报复”到了谁,哪怕是三岁小孩,在心理上,都是报复到了“社会”,因为在他们心理上,三岁小孩是也是鄙视、欺侮他们的“社会”的一部分。
一个恐怖分子在玩自杀性炸弹袭击时,他想象着有真主在看他。同样,一个报复社会的人,也想象自己和他人在看他。但是,不同的是,他报复社会时,追求的是发泄耻辱感和报复的快感,对于这个社会,他获得了巨大的心理优势,因为他不再是被人鄙视、欺侮的失败者,而是可以伤害这个社会,而且被他伤害的人处于心理劣势。他在报复时,心理上实际上希望有无数双目光看他,并蔑视这无数双目光。
这一点,决定了他选择的行凶地点,一般是在室外;所选择的对象,也是容易下手的。
如果选择的是室内,就构成了一种在封闭空间里作案的情境,他看上去就不是在报复社会而是在作案了。但他在心理上不可能让自己体验到是在作案,而是在报复社会。同时,这样做,他也体验不到力量感,无法获得蔑视想象中无数双看他的目光的心理效果。
而如果选择的对象不是容易下手的,他将无法克服自己的懦弱,也无法获取心理优势。
所以,因为赵登用死了,你可以单独说爆炸案是赵登用同学干的;你也可以单独说,赵同学这个人比较有报复社会的情绪。但是,把这两者联系起来,在心理上,否证了爆炸案是他干的。唯一的解释只能说,赵同学不是在报复社会,而是在“报复政府”,但这样一来,你就不能说他有什么报复社会的情绪了,而且,在逻辑上,又和野蛮拆迁联系起来了。
2、一个想要报复社会的失败者,无论他一开始想不想死,在心理上,是不可能选择和他报复的对象在某一个瞬间同归于尽的。原因就在于:报复社会是他发泄耻辱感的手段,并且是他获取可以蔑视那些鄙视、欺侮他的抽象人群的心理优势的一种方式,他在心理上并不像恐怖分子那样完全投身进去,而是要做给别人看。
报复社会,和自己想死,然后拖几个人垫背,完全是两个概念!
这一点,决定了他在报复社会时,一定要先满足耻辱感的发泄和蔑视抽象人群的快感。就是说,他在杀人时,绝不能让自己同时也跟着死。因此,他所选择的报复方式,无论是什么,不可能是“自杀性炸药袭击”。
这就证伪,即使爆炸案真是赵登用干的,他的动机也不是“报复社会”,而可能是报复特定的人或政府。但这样一来,官方就要重新修改说法了。
总之,拜托,在编故事前,了解一下心理分析吧。要不然,不好圆谎啊同志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