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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参考范本)-2

(2008-11-17 21:27:54)
标签:

装修

房产

乙方

甲方

工地

北京市

分类: 工程项目管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施工图纸

1.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提供建筑、结构、水、电、暖等施工图纸及说明陆套,如乙方需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由乙方承担。

1.2由于施工方法和施工困难,乙方要求变更设计,应事先征得监理公司同意后,报请甲方确认,费用自负。由甲方向设计单位提出,在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后,经甲方及监理审核,由监理公司向乙方下达设计变更通知。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同样要求由甲方批准后,通过监理公司向乙方下达设计变更通知。

1.3 乙方在接到施工图纸后应认真审核施工图纸,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不合理的,有义务书面通知甲方或当面向设计院提出加以修改,如不认真审核,造成损失,后果自负。

第二条            甲方工作

2.1甲方人员在乙方施工队伍进驻现场后,应立即对施工现场周围道路、管线、路灯等市政公共设施与乙方进行交接验收,形成文字记录。乙方施工完毕后,须对所破坏的市政公共设施修复原貌,若乙方无能力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由甲方代为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2.2开工前完成红线图以内“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道路,场地平整),红线范围内场地平整,提供的水电接口应在承包工程红线范围内,供应量保证正常施工的需要。乙方应了解现场情况,包括水电供应量,红线范围内的水电布置由乙方自行解决,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再单独计取。

2.3开工前7日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2.4负责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证和施工临时用地、占用道路等合法手续。

2.5开工前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提交乙方,并于现场交验;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交验完毕(乙方应在回执签字)后,即由乙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均由乙方负担,由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由乙方负责。

2.6图纸提交乙方后十五日内组织乙方和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图纸会审。

2.7甲方分包工程的工程项目的计划见通用条款3.18。

第三条            乙方工作

3.1施工区内临时设施、临时道路、水电管线安装和保养,施工现场内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及临街交通要道、人行道的保护费用由乙方负担。若乙方防护不力而发生事故,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3.2乙方收到施工图纸后10天内向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甲方代表、总监应在一周内批复。

3.3每月二十日之前向甲方报送下月施工计划、甲供材料设备供应计划、甲方限价材料审批计划、甲方分包工程进场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即按合同约定的资金计划,如不按时报送而影响施工和付款,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3.4有关内业资料的要求:除按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外,还应按甲方的书面要求办理,尤其是所有洽商签证变更等项,应有详细的资料记载,否则甲方有权对变更洽商签证的内容不予结算。

3.5甲方、乙方、监理应安排专人查水电表并作好记录,在每月申报进度款时上报监理和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延期或拒绝支付下次工程款。

3.6作好施工现场的照明、看守、围挡及安全保护工作。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担其中发生的费用。

3.7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管理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负责支付。

3.8乙方在开工前必须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设备进场时,提交合格证、年审证等有关证件。

3.9与本工程无关的人员及设备材料均不得进入现场,甲方有权进行检查,每发现一次,扣款500元(扣款经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即可生效)。

3.10作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工地范围内、出入口、临近道路必须有专人清扫,运输车辆应按指定路线行驶,装载物做到不滴、不漏、不洒、不扬,对进出工地的车辆须派专人及时进行冲洗清扫,防止污染交通道路,要达到创建北京市卫生城市的文明工地标准。以上工作甲方有权检查,甲方要求整改部分,逾期未整改的甲方另行处理,并从工程款中扣罚所发生费用的2倍(罚款经甲方代表或监理签字认可即生效)。

3.11现场建筑垃圾乙方应随时清理并运走,费用由乙方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后五天内乙方将现场清理完毕(包括余土、建筑材料、垃圾、生产和生活用临时设施拆除)。如乙方不负责清理,甲方有权处以500元/日罚款或另派人清理,费用从乙方进度款中扣除。

3.12按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修改(或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验收规范作好自检工作。

3.13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作记录、按国家有关建筑工程技术资料规范规程汇集整理齐全真实的施工技术资料作为交工文件移交至甲方。

3.14工程竣工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保护成品、半成品,乙方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的,由乙方出资修复,如甲方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3.15竣工后规定的保修期内,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以及由此给甲方带来的直接与间接损失,均由乙方负责经济补偿。

3.16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应立即书面报告甲方及监理公司,其损失由总包、分包各责任方按责任比例分别承担。

3.17对各分包专业进行施工总协调。

3.18乙方必须提前(30天+供货周期)向甲方提交各分包专业(含甲分包、甲供、甲限价材料)进场时间、完成时间、综合进度表,经甲方、监理确认后执行,否则,分包专业未及时进场或未及时完成,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3.19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甲方销售需要,积极配合样板房施工,否则,甲方有权安排其他队伍完成应由乙方配合完成的工程,并从乙方工程款中扣罚所发生费用的2倍。

3.20乙方必须遵守《工程监理工作规程》,服从甲方、监理指令。现场出现质量事故后,乙方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监理,并严格按照共同商定的方案进行处理。不符合质量验收规范的质量缺陷均不得自行处理,否则按有关条例处罚。

3.21施工扰民或民扰的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按北京市规定执行。

第四条 延期开工

4.1因甲方原因使乙方不能按约定日期开工,甲方提前5天书面通知乙方,工期顺延,延期开工6个月内不计索赔;乙方接到通知后,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4.2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五日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书面理由及请求,甲方代表收到乙方请求后三日不作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请求。

第五条 暂停施工

5.1若因乙方不按合同条款施工或因质量、安全、环保等不符合本合同有关要求而被勒令停工,乙方必须立即整改,由停工日至获得复工日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从下一次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工期不予顺延。

5.2因甲方原因而停、缓建的工程,甲方、乙方、监理协商将在建工程做到合理部位。

5.3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例如:乡级及乡级以上政府的政策变更)导致工程停、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应签订工程停、缓建协议,费用各自分别承担。

5.4工程停、缓建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器具的保护及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离提供必要条件。

   5.5因甲方原因停工、间歇停工超过三个月的,三个月内(含)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已订货的材料、设备、器具等由订货方负责退货,由此而发生的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   工期顺延

6.1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工期线路上,造成竣工日期拖延,经甲方及监理共同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承担其他责任。

6.1.1按本合同定义的不可抗力。

6.1.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工地连续停水、停电时间超过8小时以上。

6.2设计变更导致施工图工程量增加超过总价10%以上,且在施工关键工期线路上,造成竣工日期拖延。经甲方及监理共同确认,工期相应顺延,乙方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就延误的内容向甲方、监理提出书面报告,以甲方代表、总监签署为准,乙方保留,作为延期凭证。

6.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分包工程不能按期进场施工或未能按期完成专业工程,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总工期不予顺延。

6.4非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停工,乙方应在延误或停工发生24小时内,取得监理单位的书面认可,否则工期不予顺延。

第七条 检查和返工

7.1乙方按规范、标准、设计图纸要求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及政府质监部门派出人员的检查,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7.2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应随时提供有关工程的各项资料,如: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等的影印件和原件。

7.3现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质量、安全检验员,做好自检、交接检记录。乙方必须建立一整套自检、互检等质量保证体系,乙方所有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熟悉业务,忠于职守。甲方、监理有权就上述问题检查乙方的执行情况,对执行不力的状况有权提出整改要求直到停工的指令。若乙方不执行指令和对人员不进行更换,甲方有权扣款每次5000-10000元(扣款经甲方代表或监理签字认可即可生效),并有权不签验此期间完成的工程。

7.4甲方、监理有权指令违反施工程序、施工操作工艺规程的施工停工,有权拒绝不合格的材料进场。乙方经整改完成,必须经甲方、监理同意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工期不予顺延。对违反上述要求已形成的建筑成品,甲方有权要求检测。对检测不合格或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或质量验收标准的建筑成品,有权指令返工。其间发生的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所影响的工期不予延长。如果乙方拒绝执行甲方和监理的指令,每发生一次,甲方从乙方工程款中扣罚5000-10000元/次,该项罚款经甲方代表或监理签字即生效。

7.5施工用各类建材,按有关规定及甲方要求,乙方需向甲方、监理报送样品、材质证明和有关技术资料,经甲方代表、总监审核批准并封样后方可采购使用。变更用材时,需事前征得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甲方代表认可,否则不予结算。

第八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8.1验收标准:现行规范、政府有关规定、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甲方工程质量控制要点和规范验收标准。

8.2工程达到中间验收或覆盖条件,需依据国家有关规范及甲方要求进行工序检查。乙方自检合格后,由监理工程师验收,经验收合格后36小时内通知甲方驻工地代表及现场工程师,经认可后即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未经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签字,乙方擅自隐蔽,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并有权要求乙方剥露重新验收,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8.3如果甲方发现乙方在验收合格后到隐蔽施工前,对合格部分做任何改动,则视为乙方违约,验收必须重新按本条第一款进行,工期不顺延。乙方支付重新验收的费用。

8.4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复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并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九条 乙方工地现场管理

9.1本工程施工场地,以该项目总平面红线范围内及甲方临时指定场地为施工场地。该项目红线范围内不允许搭设任何临建。乙方施工需搭设的临建均布置在临时指定租用场地内,其平面布局乙方须考虑周全,并经甲方、监理审核同意后方可搭建。临建、料场等因乙方原因或甲方售房等原因必须重新搬迁搭设的,甲方不给予任何补偿。乙方现场排水、排污必须做沉淀池或化粪池经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或排污井。

9.2进入施工现场的任何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和其他安全保护用品,并且未经甲方同意任何人不得住在施工的建筑物内。进出工地人员必须佩带标志牌上岗,无标志牌人员不得进入工地,一经发现未佩带标志牌者即时逐出工地。

9.3施工工地必须建立“四牌一图”即施工单位及工地名称牌、安全生产纪律宣传牌及标语、安全无重大事故计数牌、工地主要管理人员名单牌、施工总平面图。

9.4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先集中,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放到指定地点,并随时清理出施工现场;严禁高空抛物或向下抛洒扬尘。乙方在施工范围及责任区内产生的建筑垃圾及一切废弃物,均由乙方负责清运,费用自负。

9.5大宗材料、设备应分类集中堆放,砌体料归类成垛,堆放整齐,碎砖料随用随清。

9.6遵守治安条例,定期进行法制教育,严格执行招收外来民工等有关管理条例,办发劳务证,签订好劳务合同,严格内部管理。

9.7施工现场随时保持清洁卫生,应设男女厕所,保持清洁无污染,讲究卫生。不随地大小便,不乱抛生活垃圾,不得有打架斗殴,偷窃行为。

9.8注意施工安全,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条例,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各机械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穿好工作服和工作鞋,文明施工。

9.9乙方保证本工程施工工地按“北京市文明安全工地”标准进行,如未达到此标准,甲方可在结算时从工程款中扣除8万元。

9.10乙方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甲方给予监督、指导,如乙方不接受甲方、监理的指导或者不进行整改,则甲方给予罚款。所有施工中的罚款,甲方应通知乙方。

第十条 现场签证、设计变更

10.1 单项洽商的单个定额子目的直接费在叁仟以下(含叁仟元),不再计入工程结算的总价调整,只作为技术洽商处理。

10.2单栋单项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费用超过伍万元时,原则上甲乙双方另签补充协议。

10.3 甲方对变更签证实行严格的时间规定:

10.3.1正常变更定义:凡是洽商经提出,15天(日历天数)以内经批准实施的,都视为正常洽商。

10.3.2特急变更定义:是指必须尽快实施的洽商,延缓实施将造成更大经济损失的洽商。即“边洽边干”。乙方在收到变更通知后10日内将预算书报送甲方。工程量由甲方、监理和施工单位现场共同确认。

10.4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上述时间要求办理变更现场签证。

第十一条 材料、设备供货

11.1甲、乙方供应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须有原出厂证明和质量证书,且乙方必须在使用前进行试验检验,试验检验合格方能使用,试验检验费由乙方负担。若一方对试验检验结果有异议,应进行复试,若复检复试合格,复检复试费用由提出异议一方负担;若复检复试不合格,复检复试费用由另一方负担,依据有效的实验检测报告对不合格材料甲方、监理、乙方有权拒收及清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采购方及相关责任方承担。

11.2属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数量、规格、型号、性能要求、到货时间,在开工30天内,由乙方编制计划并报甲方采购,乙方不及时上报或上报数量、规格、型号、性能要求有误,责任由乙方负责。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甲供材料、设备数量等因素的变化,乙方应在收到变更通知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由于甲方提出设计变更引起的材料设备等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否则,不予承担。

11.3属甲方限价的材料设备,乙方应按总进度计划提前(30天+供货周期)做出材料、设备采购计划提交甲方审定,否则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如认为甲方的限价不能接受,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此价格进入结算,乙方不得提出价格异议。如甲方证实按甲方所限价格在市场上能够购买,并且符合国家的验评标准,而乙方仍拒绝购买,该种材料改为甲方供货,并收取乙方该材料费的 5 %作为采购管理费用,并且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11.4甲方指定材料、设备,乙方必须按设计图纸及甲方指定品牌及样板进行采购,向有授权的供货商进行采购,进货时按样板质量验收,如发现不符合样板质量要求,甲方有权重新定价,并处以重新限价材料款的5%的罚款,或要求乙方重新订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未报甲方确认的属甲方限价范围内的材料价格,不作为结算依据,按甲方掌握价格为准。

11.5甲方限价材料及乙供其他材料如超过总进度计划进货时间5天仍不能供货到场,甲方有权另行组织订货,并从乙方进度款中扣罚所发生费用的2倍。

11.6甲供材料的供货,应提前12小时通知乙方,货物运到现场后,乙方应立即组织卸货。甲方会同乙方及监理依据材料商提供的合格证组织验收,甲方逾时未参加验收,视为同意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补签字。

11.7乙方应提供甲方供应材料的保管场地及负责保管,其结算办法按市建委造价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11.8属乙供设备及材料,必须按设计图纸及国家标准采购,甲方、监理方有权进行抽查。

11.9材料、设备代用:根据工程需要,经征得设计单位、甲方代表及总监同意,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代用材料或设备,由甲方承担增加的经济支出及工期顺延;因乙方原因使用代用材料或设备,由此延误的工期和相应的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工程分包

12.1分包权限:合同约定由乙方施工的工程项目,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该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概由乙方承担。在投标书或甲方许可范围内,乙方将合同内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方,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即将分包合同副本送交甲方和监理,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12.2本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如确认有未经甲方批准的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甲方可终止总包合同或罚款,收回分包工程由甲方另行发包。发生上述情况时的处理办法如下:

12.2.1甲方宣布终止合同后,有权重新选择工程承包单位:乙方在甲方终止合同后10日内退场,每拖延一天清场,乙方向甲方交纳违约金壹万元整。(违约金经甲方代表或监理签字认可即可生效)

12.2.2终止合同后30日内,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逾期每延迟付款一天,计滞纳金为应付款项的3‰。(滞纳金经甲方代表或监理签字认可生效)

12.2.3乙方将甲方给予乙方的所有图纸资料交还甲方,包括图纸、说明、变更、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和其他文件。

12.2.4乙方撤出现场前的工程保护由乙方全部负责。

12.3乙方分包工程的履约责任:分包合同不解除乙方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在分包现场派驻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和疏忽,均视为乙方违约和疏忽。

12.4乙方负责对甲方所有分包单位进行总的协调管理并提供相应的配合,如乙方不能提供配合或配合不及时,甲方另行处理,发生的直接或间接费用从乙方进度款中扣罚所发生费用的  2倍,由此影响分包专业施工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12.5总包配合内容:

12.5.1提供甲方分包单位的进退场时间(分包单位提供工期计划)及协调日常工作,按月提供对各分包单位进度要求。

12.5.2与分包单位核对清楚各专业图纸与总包图纸间相关联的尺寸、标高等数据是否统一,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12.5.3及时提供分包设备进场、吊装、堆放、保管条件;提供共用垂直运输、脚手架使用(不再单独计取费用)。

12.5.4施工、生活用水用电供应。

12.5.5视现场情况提供办公和生活、工具及加工房等场地。

12.5.6提供必要测量定位。

12.5.7按施工图、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及有关规范等正确完成全部甲方分包专业预留预埋,修补各种安装后预留洞口(二次修改的项目除外)。

12.5.8及时做好预埋管线的疏通工作,按图进行防水处理。

12.5.9根据专业工程要求,在专业施工前提供具备各专业施工的条件,完成有关的土建项目施工。

12.5.10电梯配合工作还包括提供充足施工电源到机房,清理井道,电梯门套塞缝,专业进场前完成机房全部土建工作。

12.5.11负责所有分包工程的资料收集和汇总工作,完成竣工资料的汇编工作。

12.5.12清理分包专业场地。

12.5.13负责在交叉施工过程中,保护分包专业成品。

12.6 甲方指定分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执行乙方现场管理规定。

12.7 甲方支付甲分包单位工程进度款时,必须由乙方予以签认。

12.8 乙方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分包时应当注意:

12.8.1 禁止乙方将所承包的工程肢解发包。
12.8.2 禁止乙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及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

12.8.3 在签订分包合同前,乙方应将拟进行分包的工程及拟选择分包企业的基本情况,向甲方呈交书面报告,在甲方认可后,方可分包。

12.8.4 乙方应对全部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包括甲方直接分包单位)在进场时与乙方签订质量协议。

12.8.5 乙方作为总承包单位,对甲方负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

12.8.6 禁止分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

13.1工程完工后,乙方通过自检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应于竣工验收前十五天向监理及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一式二份)和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甲方代表收到报告后十五日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在验收后三日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修改意见修改,并承担由乙方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13.2甲方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十五日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13.3下列情况发生,甲方有权拒绝验收或验收日期顺延:

13.3.1收到验收报告10天内遇到不可抗力的。

13.3.2收到验收报告乙方提供的验收资料被发现有虚假内容、不合格内容或资料不全的。

13.3.3收到验收报告10天内,建筑工程遭任何原因破坏的。

13.3.4发生其他甲方不可控制的意外并已征得乙方认可的情况。

13.4竣工日期的认定:取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参加的四方验收单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时间为准。

13.4.1取得甲方物业、监理签发的竣工验收报告,本工程移交时的清洁标准以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认可为准,如达不到该标准,甲方可委托专业保洁公司进行清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13.5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指定的期限内完成甲方和物业公司提出的整改内容,并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填写工程移交书并经甲方签字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工程移交(即交钥匙)应在工程整改完成后 3 天内完成,否则每延期一天扣除合同结算价的1‰ 。清场应在交钥匙后十四天内完成,否则每延误一天扣除合同结算价的1‰ 。

13.6因乙方原因导致移交延迟3日以上的,甲方除扣款外,可采取强制手段使乙方撤离工地现场,此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期间乙方仍负有保护工程的全部责任。

13.7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分甩项竣工时,双方协商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执行中文件交换时限

14.1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中,凡涉及到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件时,最迟在事件发生后十天之内双方互相交递文件,由甲方工程中心资料员、乙方

       签收,逾期被认为放弃权利。双方均在签收日起十天之内明示对方。

14.2 若事件正在继续延续无法形成最终文件时,双方均应将自己的观点、要求,在事件发生后十天之内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对方,以此备案。

14.3双方在文件交换时若遇节假日,可相应顺延。合同内的文件交换均通过监理公司签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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