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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参考范本)-3

(2008-11-17 21:43:23)
标签:

装修

房产

乙方

甲方

防水工程

分类: 工程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竣工结算
 15.1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妥备案后或本合同通用条款13.4规定的时间后30天内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3套(含统一编号的设计变更和签证)。
 15.2乙方在工程竣工后,免费为甲方编制移交档案馆标准的竣工图叁套(蓝图费用乙方自负)。编制范围为:施工技术档案(包括土建、水、电暖、通风等)以及竣工图。 
15.3乙方编制的竣工图作为其结算资料的一部分一并提交甲方(应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两个月内提交),并负责配合甲方正式移交给城建档案馆,否则,甲方不予结算。 
15.4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将工程移交甲方,甲方有权将结算审核时间相应顺延。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16.1 保修期限自本工程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起计。 
16.1.1土建工程为二年,其中防水工程为五年; 
16.1.2建筑物的电管线、上下水管线、供暖系统为二年; 
16.1.3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由甲方和乙方另行议定。 
16.2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均由乙方负责维修(甲分包工程除外)。甲方扣留本合同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款。在竣工验收完成至业主和物业公司办理入住接收期间,至竣工后四个月内乙方应现场24小时派各专业人员维修服务,随时维修,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8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维修。否则甲方可自行维修或者以货币赔偿的形式直接向业主付款,甲方有权从乙方未付款项中扣除所发生费用的5倍金额。四个月以后,应做到24小时内到场维修,如果不能做到,由甲方自行维修或委托他人维修,费用从乙方保修款中扣除,但防水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扣款,甲方保留追索的权利,详见16.3条。 
16.3 本工程所有维修项目的费用经客户、甲方签字认可后,凭原始单据从工程保修金中扣除。屋面防水工程、厨卫间防水工程、地下室防水工程、窗及玻璃幕墙每出现一处渗漏附带扣款二万元,其维修费用经客户、甲方签字认可后凭原始单据从本工程保修金中扣除。 
16.4 本工程由于质量问题造成客户索赔及退房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此经济损失经客户、甲方共同签字认可后从保修金中扣除。 
16.5如本工程在保修期内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扣款及甲方损失(见16.4)从保修金中扣除,在保修金额不足时,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 
第十七条 安全施工 
17.1乙方应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17.2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建筑主管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乙方应积极采取抢救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7.3乙方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在施工之前,应向监理提交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批准后实施。安全保护措施建成后,其维护及以后的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 
第十八条 地下障碍物 
18.1乙方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建筑物基础、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及其他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应在四~八小时内通知监理、甲方代表,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甲方代表在收到通告后十二小时内对乙方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承担保护实施费用,延误的工期顺延。 18.2乙方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或擅自破坏而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由乙方负责;乙方擅自搬动危险品(如战争遗留弹药)发生危险的,由乙方负责。
19.1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依照《合同法》有关的规定。 
19.2上述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甲方通报受灾,在上述不可抗力引起的损害终止后三日内,乙方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若灾害呈间歇形式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三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至到灾害结束。 
19.3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9.3.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19.3.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19.3.3造成施工现场乙方临时设施损坏和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19.3.4乙方设备、机械、车辆等现场施工用具及人员停、窝工、机械、设备停置损失,由乙方承担。 19.3.5 本合同未约定的情况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保险 
20.1甲方办理施工现场甲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相应费用。但由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20.2乙方办理乙方在施工现场人员及机械、设备等保险,并支付相应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21.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且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20日内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1-16条的约定办理完保函并交给甲方后生效,至办完工程交接和竣工结算、付清工程款后,除有关保修条款及双方约定的补充协议仍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21.2 本合同为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无任何胁迫、欺诈和乘人之危等违反法律规定的因素,为甲乙双方实际执行的合同。双方在招投标时签订的施工合同,仅作为备案和办理开工手续使用,不作为实际履行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合同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本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合同履行地为施工行为地。 
第二十三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肆份(正本贰份,副本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合同附件是该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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