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垃圾分类:谁的责任谁扛起
11月27日,备受关注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改决定,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5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自2012年条例施行以来,本市首次对该条例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条例首次明确,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对于分类不符合标准的收运单位加大处罚力度,对于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餐厅旅馆、免费提供塑料袋的超市商场,最高可罚5万元。对于个人违法投放垃圾的行为,实行“教罚并举”,如果违规投放的个人不听劝阻、“屡教不改”,最高可处200元罚款。毫无疑问,新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为的是进垃圾分类制度的稳步实行,重点在于明确界定垃圾分类系统中不同利益相关者各自的责任。通俗地讲,是谁的责任,谁就得必须扛起,不能含糊,否则就会受到严厉惩处。
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我国是一个垃圾生产大国,早在2004年就已经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垃圾制造国,为此我们在环境和健康上付出了沉重代价。在我国,垃圾分类被称作“最难推广的小事”,虽然北京、上海等城市从2000年起就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工作了,但迟迟没有铺展开来,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虽然街上的垃圾桶写着“可回收”“不可回收”等字样,但垃圾分类基本处于放任自流状态,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究其原因,一是大家没有真正把垃圾分类当作新时尚,总认为是件“麻烦事儿”,是典型的“知易而行难”;二是缺少制度约束力,分不分大多凭个人自觉,开展垃圾分类活动也往往流于形式。正是基于上述情况,使得垃圾围城、垃圾围村的状况愈演愈烈,严重影响到我们的生存环境,垃圾减量、垃圾分类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继上海等国内城市依法“强推”垃圾分类之后,北京市通过修改2011年颁布的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为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定分类投放垃圾,如果违反规定且拒不改正,将受到相应的处罚。该法规充分体现了国际社会固体废物治理中“产生者负责”的基本原则,必将从根本扭转以往那种视垃圾分类为“额外付出”的观念,以“法定责任”促进全民参与和习惯养成。
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从明年5月开始实施,也就是说从法规出台到强推还有小半年时间。其间,全市范围内发动员令、公布路线图、落实责任制、搭建垃圾分类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等,都是不可或缺的。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垃圾分类将不再停留在“挂横幅”、“换桶”、“积分奖励”层面上,而是要打通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完整链条,避免“干湿不分”“混装混运”等糟糕状况的继续存在。从管理的意义来讲,垃圾分类不再停留在政府“大包大揽”的层面上,而是要构建政府、居民、企业、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新格局。
虽然说垃圾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大部分垃圾通过分类处理可以变废为宝,但无论从环境影响还是经济效益上看,垃圾毕竟是垃圾,解决垃圾问题的最好办法是最大限度地减少垃圾产生。可以肯定,源头减量是全面推行垃圾制度的关键环节。新修改的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源头减量措施,增强制度刚性约束,可谓“打蛇打到了七寸上”。条例明确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推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不使用一次性杯具;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快递企业应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鼓励其采取措施回收包装材料;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等等。所有这些措施,都为垃圾源头减量提供了制度的保障,从而倒逼“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之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促进企业绿色生产和社会绿色发展,为新时代的生态文明建设增添新的动能。(董聚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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