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飙车案肇事者判三年能服人心?
文:朱衣点头
7月20日下午,杭州法院对“5·7”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而对于一些社会舆论认为胡斌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胡斌定罪,理由是:第一,交通肇事罪本身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胡斌平时喜欢开快车,但其认为凭自己的驾驶技术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案发当晚,胡斌在超速驾车过程中遇红灯能停车,肇事时没有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而撞上谭卓,撞人后立即踩刹车并下车查看谭卓的伤势情况,随即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这一系列行为反映了胡斌是一种过失的心态。
看完法院给出的理由,我不禁苦笑。且看一句庭审查明的事实“胡斌平时喜欢开快车,但其认为凭自己的驾驶技术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如果所有的司机都自认“驾驶技术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而在路上飙车,是不是都不算主观意识上的犯罪?
再来看三点,第一、被告人胡斌驾驶的三菱轿车是经过非法改装的;第二、途经文晖路、文三路、古翠路、文二西路路段时,被告人胡斌与同伴严重超速行驶并时有互相追赶的情形;第三、事发路段标明限速为每小时50公里,经鉴定,胡斌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84.1至101.2公里之间(这个车速目前还一直存在争议,实际有可能不止这个速度)。
非法改装私家车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另外我在杭州生活多年,知道文晖路、文三路、古翠路、文二西路等几条路都是人流量比较大的地方,在人流如此集中的路段互相追赶飙车,本身就是视路人生命如儿戏。从某方面来说,他们在主观上存在“故意谋杀”行为。
即使没有发生任何交通事故,他们都可以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现在已经致行人死亡,更是“以危险方法实际危害到公共安全”。
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前提是司机驾驶车辆时没有主观意识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被告人胡斌驾驶的车辆没有私自改装,与同伴经过以上路段时没有互相追逐没有超速,或没有严重超速,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但综观以上三点,被告人胡斌明显超出交通肇事罪的范畴。
近年来,中国交通事故死亡数量居高不下,一方面跟私家车数量快速增加有关,另一方面就是跟法律在判罚交通事故时的力度不够有关。
如中国在酒后驾车上的判罚就明显偏轻,在有些国家,酒后驾车可判成“谋杀罪”。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危害到公众安全,还继续去执行,完全可以认定为在主观意识上有“谋杀”的思想。
更何况,杭州这起飙车致死案影响恶劣,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与不满,特别是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斌与他的一帮年轻富家子弟朋友在事故现场谈笑风生,更是让人不寒而栗。
以下照片是事故现场,几位富家子弟(其中还有女生)的表现:

事件回放:
5月7日晚,被告人胡斌驾驶经非法改装的三菱轿车,与同伴驾驶的车辆从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出发,前往西湖区文二西路西城广场。途经文晖路、文三路、古翠路、文二西路路段时,被告人胡斌与同伴严重超速行驶并时有互相追赶的情形。当晚20时08分,被告人胡斌驾驶车辆至文二西路德加公寓西区大门口人行横道时,未注意观察路面行人动态,致使车头右前端撞上正在人行横道上由南向北行走的男青年谭卓。谭卓被撞弹起,落下时头部先撞上该轿车前挡风玻璃,再跌至地面。谭卓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20时55分因颅脑损伤而死亡。事发路段标明限速为每小时50公里。经鉴定,胡斌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84.1至101.2公里之间,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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