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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乐山邮局的答复(抄送上海邮政11185)

(2014-11-21 01:08:37)
标签:

杂谈

你好。感谢来信。但不讳言的说,我对这个回复非常的失望。

 

我想说明一点,我在投诉时开始往返几封信,没提到贵局,只请对方提供依据。是对方询问我具体邮局(我以为他想核实事件),才说了你们邮局。让我感到困惑的是,如果依据就是这个规则,11185的工作人员完全可以直接提供给我,为何要转到你们这里,让你们来解释呢。

 

在我给11185工作人员的信中,已列举了涉及《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的文献。你给我提供的这个,对我毫无意义,反而让我觉得很惊讶,因为这说明11185的工作人员以及你们(我请他们将我的邮件转发,但不清楚他们具体转发与否)好像根本没看邮件,完全是在敷衍我。

 

基于这点,我对这个回复非常不满意,并且觉得你们有点过分了。11185几次复信、贵局几次电话,好像是有诚意解决争议,但你们居然完全不懂我的诉求,根本不看我提供的依据。每次要我反复解释,这不但在耗费我的精力,也是损耗你们的人力。这样浪费彼此时间有什么意义呢?!

 

你附件的《国内邮件处理规则》2000年版,就我了解的情况看,似乎已是最新版的规则。此书在网上可买到,大约8元。对这一版的评论,有人认为是对印刷品的界定有扩大,因为它说除规定按信函寄递以外的各种书籍、报纸、期刊、教材、目录及各种印刷的图文资料等可按印刷品寄递 没有如1991年版那样明确提及有关书号的规定。

 

我的事件涉及的是书上有题词,对此我没能找到任何明确规定,即1991年版和20001年版的《国内邮件处理规则》都没提到。关于此事,我看了不少文献,基本都是说简单题词应作为印刷品邮寄。此外,我在微博与网友讨论时,有其他地方邮政的官方微博告知我,他们那边是作为印刷品处理的。

 

这里正式文献例举两个,一个是新民晚报2006年的记者报道,其中写:“本市各邮政局对所寄书籍上有简单题词、作者签名或留念语句的(非信函性质),仍作为印刷品交寄。市邮政局已派人走访了投诉的读者,对营业员业务不熟,机械照搬条文,给其带来不便表示歉意。并强调会加强营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更好为用户提供服务”。

链接:http://news.sina.com.cn/o/2006-11-06/152010427156s.shtml

 

另一个是2012年中国邮政报刊登的河北经贸大学邮政法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的文章,其中提到:邮政企业收寄环节,区分信函与印刷品还得考虑交易习惯,不可过于机械地理解规章制度。例如…..在书籍、报纸、期刊中夹带通信性质的物品应作信函收寄,但如果在书籍、报纸、期刊扉页或者其他位置书写题词、标注、删改符号则宜作印刷品收寄

见:http://www.hnpost.com/EC_ShowArticle.asp?EC_ArticleID=20637

 

请问贵局有无地方性的关于邮件处理规则的具体规定(国家级的规定还有吗),能充分说明你们处理的依据?我希望你们提供给我进一步学习!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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