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事龙:关于城市私有土地国有化的历史演变及其土地性质
(2023-04-11 06:4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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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 |
笔者在代理案件中发现,在开封乃至全国很多城市,把城镇私有房屋登记为划拨土地,拆迁补偿引发争议。我国土地制度演变比较复杂,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提出,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此时,我们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政策。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共同纲领》在土地所有制问题上继承了《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土地私有制政策。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在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上,1954年《宪法》保持了原有的土地所有权制度。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均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事实上,这属于特殊时期,两部宪法对土地问题未直接写明,仍然承认城市居民对土地房屋的私人所有权。1982年《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是我国从宪法、法律的角度第一次明确城市的土地全部属于国家所有。但是,这一宪法条文将城市居民原先享有的私人土地所有权收归国家所有,并没有采取任何的收缴措施,仅仅是一个宪法的宣誓,也未改变原所有权人的实际使用现状。不仅如此,在1982年《宪法》实施之后,仍有一大批在社会主义改造、“文化大革命”等历次运动中被非法没收的民族资本家、海外华侨的私人合法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还予以落实政策,纠正返还。因此,1982年《宪法》对城市土地的国有化,事实上仅仅是名义上所有权的国有化,实际上保留了原所有权人的土地使用权。将保留的土地使用权理解为国家划拨土地,与我国土地政策的演变过程的事实不符,与划拨土地的法律本意也不符。综上,故土地原始取得是基础、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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