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涉及户数多,面广量大,矛盾不可避免,有些是可以克服的,有些可以弱化的,有些是可以转化的,通过代理城中村被拆迁户,我对矛盾高发点进行了梳理:
1、村民之间利益设置不公平,致使相互比较后部分人认为吃亏而不愿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冲突。
如北京有堂兄弟两家,堂兄在签协议前,发现堂弟3口人230平方米房屋补偿90万货币并按规定标准享受定向安置房,堂兄5口人300平方米房屋准备补偿110万货币并享受定向安置房,堂哥不同意签订协议。这里面涉及政策合理性及其解释工作。
2、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不合理引发矛盾。村民和村委会是可以确定的两个基本主体,同时涉及政府和引入的项目投资企业。最突出的是村集体资产处置,利益去向,为此出现数百人围攻政府社会影响极大事件;同时,政府价值取向是以盈利还是把其作为公益事业来做也很重要;除此之外,投资人如何合理回报,暴利与微利也很关键。
3、规范性文件和特定村补偿安置方案缺陷明显。这是最核心、最突出的矛盾,常涉及一类人甚至几类人不接受。如营业房认定与补偿、回迁或者异
近几年我也算做了些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案件,每接受一案,必须从专业名词术语学起,生怕被当事人看笑话,误认为我是毕业不久的新手。从法院到律师,也混了20年,代理三大诉讼案件上千起,做过上百家各种单位、机关团体的法律顾问,感觉我们国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法律体系混乱同时,更对一些地方特色名词难以读懂。不知是我阅历浅,还是我们的市场需要规范,我相信,我不懂的,老百姓更加难明白,令人费解的是一些法院把其写进判决书。随便举几个例子:
1、 广州称“三旧”改造:旧城镇、旧村镇、旧厂房。
2、其他地方称三旧改造:旧城改造、旧村改造、棚户区改造
3、 迁建安置。有称回迁或异地产权调换
4、
城市建成区。理论上指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而通常以规划区范围作为标准,以建成区划定改造范围很难界定。
5、 腾退安置。北京某些地方使用,但法律书找不到。
6、 定向安置房
7、 旧城改造指挥部
8、 腾退办
9、 腾退执行人
10、绿化隔离地区腾退委员会
11、城市区域:狭义指
网载:
记者刘虎报道日前甘肃兰州检方正对17名与当地城管发生冲突的拆迁钉子户提起公诉。这或是国内目前最大规模的针对钉子户的起诉。
被诉妨碍公务罪
9日下午2点,媒体人高昌在微博中发布了一份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起诉书》,曝光有17钉子户受到起诉的事件。
这份落款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的《起诉书》载明:经审查查明,今年7月,马忠亮、毛卫国等在朝阳村原小学门口已收回的国有土地上,以召集周边村民聚集、搭建凉棚、栽木桩、拉横幅、贴标语的方式,煽动村民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致使城关区行政执法管理局执法人员无法执行职务,并致苗文晓等11名执法人员受伤。《起诉书》中诉其行为已构成妨碍公务罪。
记者9日联系上兰州城关区庙滩子居民张礼(化名)。张礼证实称,这是因强拆而起,拆迁户也的确与城管队员发生了冲突,双方都有受伤,目前尚有张福生、苟宪章在逃。
很多房屋成孤岛
庙滩子是兰州最大的旧城改造工程,拆迁政策引发很多被拆户的不满。张礼说,
当事人第一时间告诉我人被释放了,当我的助手得知湖南省新田县两个土地刑事案件当事人被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缓刑,他们异常激动时,我丝毫没有显露出兴奋,或许,20年法律工作我对一切习以为常了。令我有些失望是因为我在一审和上诉状坚称,被告人无罪,如今缓刑并非理想的结局,土地违法悲剧还将继续上演。
2011年4月,新田县廖某、封某亲属委托我们律师团队,当初面对的是三个棘手问题,一是县规划局发出撤销8户每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理由是土地系买卖非法取得,属于骗取规划许可证;二是国土资源局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责令解除买卖合同,退还土地;三是此前发生廖某、封某因土地案件维权涉嫌寻衅滋事被逮捕的刑事案件。
从广义说以上均系土地案件,发生这一切是因为8户2002年取得的村建设用地未及时建房,正逢开发商与县政府达成土地使用协议,8户土地处于黄金地段,不同意转给开发商,于是,聪明的土地部门以土地违法为由形成了三个案件。由于行政机关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两个行政案件一个判决被告败诉,一个行政机关主动撤销处罚决定书,暂时胜诉,也不排除将来重新
伴随着《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被很多人质疑其与过去的拆迁估价究竟有何实质性进步。11月2日,北京市建委京建法〔2011〕16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出台,同样让人担忧过去的估价突出矛盾是否在将来的房屋征收中继续重演,令人高兴的是,北京这次最大的进步是加大处罚力度,即估价机构有不良监管记录的不得进入房屋征收估价机构目录,且有具体的操作意见
我在网易上看到一则新闻:据北京中原地产监测,截至9月6日,北京一手商品房库存已逾11万套。在限购持续作用下,开发商遭遇存货压顶。值得注意的是,没有足够的现金回流或将影响楼盘后期施工进度。相对常见的逾期交房现象,或将成开发商资金链紧张背后的一抹疑云。近日,京城部分楼盘如……等楼盘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晚交房现象。在其中,业主与开发商关于违约金赔偿的争执也再度摆上桌面。
笔者认为,长期导致逾期交房无所谓这一局面的根本原因,在利益博弈中,拥有立法话语权的开发商左右了立法理念,也就是法律层面关于逾期交付房屋无须承担严重法律后果。2003年6月1日前,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没有专门法律规定,只能从合同法、民法通则中找点沾边的条款适用,裁判标准不一,普通百姓想追究开发商责任很难,即使得到赔偿尚不够诉讼费、律师费。
2003年6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关于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会引起两种法律后果:
一种是继续履行合同,承担逾期违约金,该《解释》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商品房买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1年9月5日起施行。其中涉及征地、拆迁领域一些规定是有亮点的,如: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第10条规定“
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
附: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1〕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5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5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七日
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案件,根据《中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引发的恶性事件屡屡发生。有的被执行人以自焚、跳楼等自杀、自残方式相对抗,有的以点燃煤气罐、泼洒汽油、投掷石块等方式阻挠执行,有的聚众围攻、冲击执行人员酝成群体性事件,有的法院干警不当使用武器致人死伤等等。前不久,湖南省株洲市又发生一起被执行人在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自焚(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事件。上述事件虽属少数或个别,但引起的社会关注度极高,造成的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其中的教训也极为深刻。为防止和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往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矛盾多发的领域。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干警必须站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政权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将此作为坚持群众观点、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载体,以更加严格执法的信念、更加严谨审慎的态度、更加务实细致的方法,依法慎重处理好每一起强制执行案件,坚决反对和抵制以“服务大局
今天终于有空静心学习了行政强制法,回顾我担任过多部门的法律顾问,曾作为被告代理人和如今经常作为原告代理人,我认为该法虽不够细腻,有几大亮点值得关注:
1、明确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规定作为依据。这样如药品部门执法规章不能作为查封、扣押依据。同时明确强制执行必须有法律依据。如过去地方拆迁文件规定的执行权就无效。
2、无论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程序规范化。
3、申请法院执行应该在履行期届满三个月内。
4、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赋予对行政强制措施复议、诉讼的救济权。
附:法律条文
行政强制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查封、扣押
第三节冻结
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金钱
笔者认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700户(一张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合同为一户,下同)以上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这门槛过高。“不满五年被征收的,其补偿价格应当在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本无意义,等等。附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市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监督和指导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