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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事龙:关于停车位若干焦点问题

(2023-04-10 09:41:14)
标签:

车位、车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笔者认为急需对停车位进行法律细化,至少应该明确下列焦点事项: 

一、车位车库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该权利是独立还是依附于房产权。

二、车位车库四至、年限问题

二、车位车库登记发证问题

三、车位车库能否等同房屋享有对抗抵押执行

四、车位车库权利转让如何行使操作

五、开发商能否将车位车库出售给非本小区业主,如果可以,本小区业主是否有优先权,同样,取得车位的业主能否转让给非本小区业主及其本小区业主优先权

六、车库车位是否涉及物业费、交易应否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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