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将房子低价卖给亲兄弟。有解吗?法院判了。
(2024-08-26 14:31:33)| 分类: 债权债务 | 
债务人为了不还钱,
竟想通过低价处分财产的方式躲避债务,
债权人遇到这样的“小聪明”
该怎么办?
近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债权人请求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案件。
【 案 情 介 绍 】
【 审 理 过 程 】
诉讼过程中,夏某甲声称其将房屋卖给其弟夏某乙是为了偿还对案外人刘某某的借款,且自己名下还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未影响债权人吴某的利益。
针对夏某甲所述的自己名下还有其他财产的情况,法官立即着手展开调查,仍未发现夏某甲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核实了夏某甲在2023年3月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变更登记到夏某乙名下。法官经向当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询价,发现案涉房屋的交易对价15万元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而夏某甲与夏某乙系亲兄弟关系,并且被告夏某甲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案外人刘某某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故夏某甲将案涉房屋以15万元转让给夏某乙损害了债权人吴某的债权利益,遂依法判决撤销二被告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述,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 典 型 意 义 】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的诈害。一方面,当债权人面对债务人恶意处分财产致使债权难以实现时,债权人撤销权能够打破债务人试图逃避债务的企图,增强债权的安全和稳定;另一方面,债权人撤销权能够有效遏制债务人的不诚信行为,维护交易的公平公正,在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交易秩序等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
【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对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高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物价部门指导价予以认定。
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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