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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起诉物业要求“查账”,法院判了:支持!

(2024-08-26 14:35:17)
分类: 债权债务
日前
泰兴市某小区业主杨先生
要求物业服务企业
公开物业费公共收益收支账目、
电梯维保合同等情况
遭到拒绝后提起诉讼
泰兴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
业主胜诉


杨先生在入住小区之后
认为物业公司过度追求经济利润和额外收入
对于小区的服务不到位
因此多次向物业公司要求提供
财务明细账目、水电费发票、
物业人员明细等相关的资料
遭到了拒绝

市民  杨先生:迫于无奈之下,那么我肯定是要到法院去起诉,我起诉的这个目的,其实很简单,就是把本身属于我们的这一个权利,拿回来。

杨先生反映
他们小区的物业费并不低
基本上是按照现行最高标准来收的
但是高收费并没有体现出对等的服务。

市民  杨先生:它是按照五级的标准来收费,那它的服务就应该要达到这个五级的这个标准,也就是希望他们能够根据这个合同来走。

为此杨先生查阅了很多资料
并且咨询了律师
决定用法律手段来维权
        市民  杨先生:如果大家的法律意识都增强了之后的话,能够减少很多的矛盾,比如说动不动就去封门。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943条规定: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按照相关规定享有知情权等权利;公共收益归属小区全体业主。
       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被告仅负责代收代管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应当接受小区业主的监督。被告不得以收支总额已经进行公开为由,拒绝公开。因此,小区物业公司必须公示费用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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