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司机的违章罚款应由谁承担?
(2024-01-24 12: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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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公司法劳动争议李启来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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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北京某公司以曾任司机岗位的吴某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其执行工作任务期间的违章罚款4700元,其中违章罚款3700元,滞纳金1000元。
【法院裁判】受理该案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告主张被告于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9月15日期间在该公司担任司机,劳动合同未找到,提交了该公司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予以证明,显示其为被告缴纳了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另原告主张被告驾驶原告车辆发生违章被交管部门处以罚款,该公司要求被告缴纳,但至被告离职仍有共计3700元罚款未缴纳,并产生滞纳金1000元,现该公司均已缴纳,要求被告返还。就此原告提交了违章明细、罚款及滞纳金记录截屏、缴费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北京某公司主张此间在该公司工作的主张成立,被告存在违章处罚未缴纳并产生滞纳金的情况,被告本人亦表示同意缴纳,原告已代其支付,因此本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4700元的请求。于2022年3月22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作出(2021)京0105民初8771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章罚款及滞纳金4700元。
【律师分析】本案是履行司机岗位的劳动争议案件,系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赔偿责任。根据劳动法律规定,对劳动者由于过错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应该更为严格。本案裁判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此,虽然本案“劳动合同未找到”,裁判文书也未详列“劳动合同”的内容,而本案原告并非没有完成证明劳动有关系存在的证明责任,而且不影响损失事实的认定。作为司机岗位的劳动合同关系,违章显然不符劳动合同的目的。故此判决。
作者:李启来律师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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