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人事聘用关系中约定的违约金法院判了
(2024-01-18 18: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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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公司法人事争议聘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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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姚某某于2011年7月20日入职运载火箭研究院,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后双方又续签至2021年9月30日。2019年5月,姚某某(乙方)与运载火箭研究院(甲方)签订《关于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事宜的协议》,约定:协议期限为自甲方公示启动办理乙方配偶户口进京起至乙方配偶落户进京后满36个月止;乙方承诺在本协议期内,不单方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本协议期内,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劳动)同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办理乙方配偶落户进京,配偶已经落户进京的,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等。2020年7月,运载火箭研究院依约为姚某某配偶办理了落户进京。2021年3月1日,姚某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双方于4月15日解除聘用关系。2021年9月2日,运载火箭研究院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劳仲委)提出本案仲裁申请,要求姚某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11月8日,丰台劳仲委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21]第5680号裁决书,裁决姚某某支付运载火箭研究院违约金10万元。姚某某不服提起本诉。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2021)京0106民初35399号民事判决,认为,本案中,在双方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姚某某与运载火箭研究院签订《关于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事宜的协议》,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双方系人事聘用关系,姚某某主张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的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现运载火箭研究院已依约给姚某某配偶办理完进京落户,而姚某某确违反约定,在协议期内因个人原因辞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应向运载火箭研究院支付违约金。双方对协议期限及违约金标准的约定,并无明显不当,故本院对姚某某主张不予支付运载火箭研究院违约金10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姚某某支付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违约金100000元。
【笔者评述】本案重要的看点是法律适用问题,不论在劳动争议案件或人事争议案件中,劳动者或受聘者对用人单位承担的民事责任是较为严格的。其民事责任较多体现在合同的约定。本案是人事争议,法院并未适用《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由于是《民法典》施行之前的行为,适用《合同法》第六十条作出判决。笔者注意到,一审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予以维持。
作者:李启来律师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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