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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劳动仲裁未起诉事项如何处理?

(2024-01-17 17:09:47)
标签:

北京律师

李启来律师

劳动争议

公司法

分类: 博主原创
本主题题意是指劳动仲裁作出后,一方当事人对劳动仲裁部分事项不服,向法院起诉,对劳动仲裁裁决其他事项认可而未向法院起诉的情形。
【基本案情】黄淼淼以北京山枕上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下称山枕上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00元和请求被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仲裁委支持了黄淼淼的两项申请。山枕上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不支付黄淼淼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00元”,对应向黄淼淼出具离职证明事项未向法院起诉。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23)京0105民初4615号民事判决,认为原告的请求不能成立,判决原告应当向黄淼淼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00元,同时亦判决山枕上公司向黄淼淼出具离职证明。
【笔者分析】《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劳动争议案件“一裁两审”的制度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进一步明确了此时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地位,而非仲裁裁决的“部分有效”。因而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对仲裁事项全案审理,而不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的“不告不理”原则。所以,针对原告请求“不支付”的情况下不仅是判决驳回“不支付”的请求,而且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9000元,同时对原仲裁案中双方均未起诉事项,判决“原告向被告”出具离职证明。对原仲裁裁决确认的事项提供执行根据。不过,笔者又似乎认为,如果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则更有利于司法实务的可操作性。
作者:李启来律师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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