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限责任与填平原则(中)
(2023-05-31 15: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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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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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内部解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本条就是立法目的问题,各个目的根本上是一致的,本文以公司组织和行为为主题讨论。通过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分析公司组织、公司行为与填平原则之关系。
《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可见,其倡导的仍然是守法、诚信、公平精神,与虽则表现为侵权责任规则的填平原则之“填平”精神是一致的,
《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的基本规定,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体现这一“填平”精神,所以本文讨论公司责任与填平原则之关系时并不强调债的发生根据而加以区分,而在于追寻公司责任之“填平”、补救措施。
那么,再看《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莫不如此。如《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等。
在明确了公司行为适用填平原则之后,从这一理论或逻辑上来说其行为目的都应得到实现,是不会出现资不抵债情形的,但事实并非如此,甚至一定程度上来说是相反的。前文所述的僵尸企业及倒闭现象足以说明问题。这就是本文进一步讨论的根本目的。
具体地分析这一成因或难以定论,这里作一概括分析。任何一个交易的目的都是经营者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过程,通常情况下设立交易时其交易目的并非不可能实现,所以我们假定了如上理论上行为(合同、交易等)目的均能实现之后,而客观上又有不能实现之结果的情况下就只能归结为主观方面的缺失了,或者说这里我们以其主观方面来讨论。另一方面,当一个制度体系其结果与其预期不符,则有理由认为这一制度体系存在缺陷。
笔者认为,试图查找这一缺陷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前文所论述公司责任的有限性,即《公司法》第三条公司以其财产为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而公司在成立后的举债则没有限制,如某些公司注册资本1个亿,其举债可能超过10000个亿。其二,是债权与所有权分离制度,如某公司举债这10000个亿是从银行拿的,那么银行则失去了所有权而只享有债权,尽管在有抵押的情况降低了一定风险,但与所有权这一主权相比是支配权的丧失。另一个原因,公司组织的缺陷,就是除了公司主体责任的有限性之外有一个极为重要原因是其主体地位的不确定性,公司法承认实际控制人,奉行登记生效主义,使公司主体成为一种道具的现象广泛存在。比较典型的,名义法定代表人有多少?
分析了以上笔者认为的缺陷之后,有一个问题无法回避,就是“填平”原则下的救济措施。根据法学理论通说,一般任何一个法律规范由三个部分组成,即假定、处理、制裁。假定是指适用范围和条件,处理是具体适用规则,制裁即违反规则的救济措施。从这一逻辑形式上看是严密的,一旦违反则有补救措施。则仍体现了“填平”精神。何以叫做缺陷呢?如前述《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其他不列举,各类规范均有。
笔者认为,问题就恰恰出在这里,一方面任何一法律规范均有阶级性,是体现阶级利益的,这也是基本法理,很好理解;另一方面,任何制裁措施都是有成本的,我们以一个交易行为为例,如果双方完全履行,则不附加其他交易成本,如果一方不履行需要救济,则一般而言就是由第三方(司法等)介入,这个时候的交易程序就在三方之间展开,其交易次数是多少?交易效果如何?这个我们用当下广泛存在的“法律白条”最能说明问题。问题是,事情还没有结束。是否救济成功?笔者认为,如果未能成功,该部分研究价值最大。
这就涉及另一个问题,逻辑完美光环照耀下的行为规范既然存在救济无效的情形,必然存在一个正当性问题。笔者认为,可见,制度的正当性在于履行而不在于救济,并可以从救济效果来得到检验。如果司法不能救济,无法救济就未必是司法问题了。笔者认为,司法的主要功能是打击缺德的。
以上,笔者是以资不抵债为标本论述的,其实,还有另一半其意义不亚于资不抵债的,那就是另一个极端,盆满钵满的。有人论述过其表现形式,也广为人知,本文不讨论。笔者认为,有两个决定性因素,一个是对自然资源的占有和分配,一个是定价权。主要是前者。所以,一切物质财富归根结底是对自然资源的占有和分配问题。
基于此,再反观公司组织,延伸出两个关系,公司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之关系,包括公司制度在内的人文、社会学科与自然科学之关系。
作者:李启来律师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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