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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死,债不烂

(2023-03-01 19:43:04)
标签:

北京律师

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

分类: 博主原创
【故事来源】故事的引发印象特别深刻,2022年8月2日,笔者正在办公室,一位绿植护工看到,过来就问是做什么的?大概是在律师事务所做护工的缘故吧,对律师的专业方向有所了解。笔者就说主要做民事诉讼,打官司吧。她开口就说她的事,三年就失效,太伤善良人的心了,别人借我78000元钱三、四年了,去年追一回,他连律师函就给你退回来了。再打官司就是失效了,一直找,他电话就拉黑我了,微信了拉黑我了。我的工资才两千多的时候我借给他的,真金白银给的呢。在我们懂事起就有那一句话吧,人不死,账不烂。就是你借人家1块钱你得还人家,再不行了就是父债子还。这是对善良人的一种保护,你说我借给你不能是有坏心借给你的吧?是不是在帮你时候借给你?借给你以后、三年以后你逃之夭夭了,让这些善良人、心善人怎么去活?怎么再借给别人钱?这可是借钱的人生命中的贵人,可是他不珍惜。我想能不能提到人大代表,能不能议案?把这个该提上去。这个不能叫它失效,有的人就钻你这个法律空子。我感觉到不要让它失效,太丧善良人的心了!
【笔者的思考】笔者问了她的姓名,姓张,山东荷泽人。张女士说的问题就是法律上的诉讼时效制度,《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这就是张女士说的“三年失效”的依据,虽则也有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但“权利”逾期“失效”是很明确的。这与“人不死,账不烂”有根本上的性质不同。《民法典》颁布前的《民法通则》规定的是两年。
笔者为什么印象深刻?因为也有思考。2021年12月笔者撰写了《论合同与合同诈骗》一文,文中有这样的表述提到时效制度,“这一原则下会衍生很多规则,具体这里也不讨论了,但有个东西肯定是个障碍,这就是时效制度。结算时间单位太短,不利于诚信建设。看老百姓咋说的?除非你死了不找你了!笔者认为,这就是办法,人消灭、债消灭呀,主体责任与内容是一致,有何妨碍?”
实际上现行法律框架中值得讨论的重大原则规定还是较明显的,如可撤销制度,《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就是说如果你的民事活动是受到欺骗所为,法律给了个救济渠道,是允许你申请撤销的,但是,但是又是有期限的。逾期则失权,这样势必在加害者与受害者之间是存在博弈。
纵观中外法律体系,主要有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两大法系。英美法系 亦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海洋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等。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法系,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传统、判例和习惯为判案依据。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香港外)等均采用大陆法系。
两大法系都是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壮大的产物,根植于欧洲的历史与文化,我国法律体系采用大陆法系当然深受影响。本文列举也仅是示例。
笔者认为,“人不死,债不烂”则是植根于中国历史和中华文化,如为法源,有着更强大的生命力和更高的完美性。法律是来源于生活的,这么说,又涉及另一个问题,这个张女士不是法律家吗?
作者:李启来律师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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