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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货币的一方作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不限于借款合同

(2022-11-13 10:00:46)
标签:

北京律师

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

分类: 博主原创
法院管辖,是民事诉讼中作为原告首先应考虑的重要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当合同发生纠纷原告为了便利会尽可能选择自己一方所在地。所以当被告住所地与原告住所地不一致时,原告就要通过考察合同履行地是否在原告住所地来选择起诉的法院。前
一篇文章《如何理解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接受货币的一
方?》讲述了“接受贷币的一方”作为借款合同确定管辖依据时的情形,即可能为出借人,也可能为借款人。那么,对于如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等非借款合同,“接受贷币的一方”能否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是可能的。本文就通过一则案例说明这一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2022年10月20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买卖合同纠纷案管辖作出(2022)07民辖终9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系哨兵厂起诉磊鑫公司要求支付货款的诉讼,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为哨兵厂。因此哨兵厂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作者:李启来律师202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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