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虚假诉讼
(2022-06-17 11: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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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前面讨论过,有一篇叫《虚假诉讼根源初探》,其实有多篇文章涉及到本话题,那篇《论合同与合同诈骗》文从另一个角度看则更“根源”。所以,本篇就不多理论了,从基本的法律规定入手,通过个案例把不同类型的虚假诉讼介绍一下,以便于识别和救济。
关于虚假诉讼,主要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115条和第116条,即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六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本身就是识别和救济的重要知识点,不论是否专业人士都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介绍的案例是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22年4月24日作出的(2021)湘1223民再3号再审民事判决书,是一起典型的逃避债务为目的虚假诉讼,法院按“院长发现”启动了程序,撤销了原调解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下面对法院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全文抄录,对当事人名称用姓加某某改编。
本院再审查明:原审被告邓某某夫妇负债过多,经查询,以邓某某及其丈夫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8件。为了逃避债务及其套取现金,原审原告董某某与原审被告邓某某协商,虚构在辰溪县合伙经营“天使酒吧”的事实,签订合伙合同,约定由原审原告投资2600000元,占其50%的股份。为了佐证原审原告按合伙协议约定履行支付投资款的事实,双方与案外人黄勇、李涛采用循环转账及虚假借款的方式获取银行转账凭证及现金支付证据。后双方签订退伙协议,由原审被告邓某某退还原审原告董某某投资款2600000元。2020年11月20日,原审原告董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原审被告邓某某按退伙协议约定支付2600000元投资款。本院随后作出(2020)湘1223民初1444号民事调解书:由原审被告邓某某于2020年12月30日前返还原审原告董某某入股金2600000元。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董某某与原审被告邓某某出于非法的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及伪造诉讼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本院据此作出的民事调解书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撤销。对原审原告董某某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20)湘1223民初1444号民事调解;二、驳回原审原告董某某的诉讼请求。
作者:李启来律师202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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