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夫妻共有的房屋形成夫妻共同债务
(2022-05-14 12: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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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民间借贷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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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市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柏某某与徐某某是夫妻关系,文山市某某木门经营部系从事装修材料、成品门销售的个体工商户。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柏某某因房屋装修需要以及承揽市政建设项目,与文山市某某木门经营部的经营者杨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文山市某某木门经营部向柏某某销售装修材料及成品门(含安装)。文山市某某木门经营部按照柏某某的需求供应了装修材料和成品门并负责安装,2020年8月15日,经双方结算,扣减柏某某已经支付的部分后,柏某某尚欠422800.00元未付,为确认债权,柏某某于结算当天出具了一份《欠条》给文山市某某木门经营部经营者杨某某收持。出具欠条后,柏某某仅支付了10000.00元,剩余412800.00元至今未付。文山市某某木门经营部多次向柏某某催要欠款未果,诉至本院。
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只有柏某某在欠条和结算单上签名,但是所购材料和成品门均是为装修柏某某与徐某某共同所有的房屋所需,因此产生的欠款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2021)云2601民初6935号民事判决:柏某某与徐某某共同支付欠文山市某某木门经营部的货款412800.00元及逾期利息。
笔者补充:本案涉案事实与法律关系明确,纯属装修夫妻共有的房屋形成的债务,不涉及口头协议中的承揽市政建设项目,如果涉及则涉及“共同经营”问题,则另需考察与“共同生活”之关系。
作者:李启来律师2022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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