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追认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2022-05-04 12: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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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曾某某、马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20年11月1日,曾某某向李某某借款700000元转借他人,马某某并不知情。2021年2月6日,李某某要求曾某某还款,马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四笔向李某某转账35000元。2021年3月31日,案外人代马某某通过微信二维码收付款方式向李某某转账33000元。2021年4月12日,曾某某、马某某向李某某出具承诺书,明确了借款本金和利息。庭审中,马某某辩称系受到李某某胁迫在承诺书上的签名捺印。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为查清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从调查的结果得知,李某某在向马某某追讨借款过程中采取的行为导致了马某某及其所在公司无法正常生活经营,已达到了胁迫马某某在承诺书上签名捺印的程度,马某某在承诺书上签名捺印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依法对李某某要求马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遂判决曾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某某借款本金453689元,而没有支持李某某请求的马某某共同还款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焦点之一是马某某应否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本案借款虽由曾某某所借,但后续在李某某催讨借款中,曾某某与李某某经协商,就还款时间、利率、还款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签订还款承诺书,马某某在该承诺书上签名,按手印表示同意还款承诺所约定内容,并承担共同偿还涉案借款的责任。该行为应视为马某某以书面签名方式对曾某某所借款项进行事后追认。其次,马某某签署共同还款承诺后,分别向李某某支付款项164600元、80000元。再次,李某某虽在催讨债务中有过激行为,并报警处置,但该几次报警与马某某签署共同还款承诺书时不在同一时间。且没有证据证实李某某的行为足以导致马某某意志受他人控制,不能自主决定自己行为,或其他遭受人身控制等胁迫行为。不符合法律关于胁迫情形的认定。应确定马某某应对曾某某所借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且不因二人离婚而免除该共同还款责任。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8日作出(2022)湘07民终64号终审判决,撤销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1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判令曾某某、马某某共同向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454368元。
【笔者评述】本案作为配偶一方曾某某借款转借他人,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是清楚的,借款时马某某并不知情。仅据此是难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但事后马某某签订了承诺书,约定了共同还款的责任,是法院认定共同债务的直接依据。
但,本案两个情节是值得注意的,一是债权人李某某在追讨债务的过程中的过激行为是否构成民事“胁迫”?一、二审法院作了不同的认定,这就涉及法律对“胁迫”行为的适用问题,笔者是同意二审法院认定的。二是笔者看到大多数的案件,作为配偶一方抗辩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时都把“不知情”作为理由,其实,即使“知情”并不必然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形成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包括本案二审改判的理由之一马某某签署承诺书后的还款行为,是用还款行为证明了承诺书的真实性。
作者:李启来律师2022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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