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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不解夫妻共同债务

(2022-05-03 20:41:15)
标签:

夫妻共同债务

北京律师

婚姻家庭

民间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

分类: 博主原创
【案件事实】郭某某(女)与李某某于2020年10月21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四套房产和一个车库全部归女方所有。任何一方如有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与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2019年4月11日,李某某因经营搅拌站需购买水泥向许某某借款50万元,经过结算2020年8月22日出具45万元借条,明确每月还利息4,500.00元,后未还款引起争议,2021年10月18日,法院对许某某的起诉立案。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某经营搅拌站的收入和被告郭某某经营调料店的收入均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双方在离婚时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房产均归被告郭某某所有,不排除有规避外债的可能,故经营搅拌站所负的债务应属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外债,二被告离婚时对债务负担的约定对原告不产生效力。判决被告李某某、郭某某共同偿还原告许某某借款本金450,000.00元及利息38,000.00元。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郭某某对该借款应否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本案借款系李某某用于经营搅拌站,郭某某亦认可李某某曾经经营搅拌站且无其他收入,对李某某经营搅拌站的事情知道并认可,该搅拌站收入是其家庭生活来源之一。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某经营搅拌站的收入和郭某某经营调料店的收入均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符合生活常理及本案实际情况。双方在离婚时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房产均归郭某某所有,不排除有规避外债的可能,故经营搅拌站所负的债务应属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外债,上诉人郭某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笔者评述】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观点完全一致,均认定“双方在离婚时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房产均归郭某某所有,不排除有规避外债的可能,故经营搅拌站所负的债务应属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外债”。笔者亦认同,可以看出,本案把共同房产均归郭某某所有作为共同债务的理由的,这一认定比较契合本案事实,有典型意义。况且有四套房屋之多。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债务的形成,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形成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之间关系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如无明显的“不相关”证据,通常宜概括认定。
对于“不排除有规避外债的可能”,尽管从法理上来看是规避不掉的,但这种动机的确是不能排除的,客观上对债权人行使债权还是有影响的。
此外,离婚协议把财产归一方所有,但对离婚后不享有财产的一方在离婚后所形成的债务还是有根本性影响,因为任何一债务人,他的财产状况事实上都是“担保”,此时债务人失去了自有财产的担保能力,此时的债权人是应当注意的。尤其是“名义离婚”之情况。(案情来源: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 黑09民终497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李启来律师2022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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