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法院昨天一审判决我虽然没有出庭但基本是全程负责代理的案子。之所以提出来,是因为一审判决我公司败诉。案件不复杂,我公司的网站签了一本书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协议。被告的网站(今天不想点名)的一名编辑通过QQ联系我们的作者,恳请作者在被告网站注册。作者明确告诉该编辑自己已经和我公司签了独家协议,不想在被告网站再注册。无奈作者在被告编辑甜言蜜语下拉不下面子,被连蒙带骗的在其引导下注册了账户。在注册过程中,编辑完全清楚作者的全部密码。而自始至终,作者没有同意被告使用自己的作品。
作者发现被告网站擅自发布自己正在为原告网站创作及连载的小说后,立刻找到该编辑自己并要求被告停止上传并删除,该编辑始终敷衍拖延。善写悬疑小说的作者显然对人性险恶的了解限于纸上谈兵,对真实的江湖险恶并无体会,依旧只是客客气气的催。催到忍无可忍的作者不得不亲自到被告网站进行删除,上述事实在作者出庭所做的证言以及被告提交其律师对作者做的谈话录音可以清楚证明。
一审判决书以“作者声称未允许被告上传系争作品,但没有举证证明”为由,认定系争小说是由作者自行在被告网站上传。判决完全不理睬消极事实一般不能证明的基本法理——比如要一个人证明一部作品是自己写的,可以用首次发表时间、草稿等等做证据。但要证明一本书不是自己写的,却如何找证据?——这是对该项关键事实进行认定的第一个严重错误;被告自己提交的公证书清楚记载,作品多次更新的时间和作者通过账户在被告网站登陆的时间(记住,这是作者上传作品的唯一途径!)不一致,倒和作者删除作品的时间一致。一审判决夸张的挑剔作者证言,却对关键且直接证明被告一手操纵系争作品上传的证据视而不见、绝口不提,如果说这也叫公正,那什么才叫不公正?
太阳会从西边出来么?极少数法官说,会的。错判,如果是源于法官对案件事实或法律的误解,只是让人扼腕;蓄意颠倒黑白就不再是水平不够可以解释的。或许枉法的只是一两名法官,但社会多不会只批评这极少数,而会说法院如何,于是一个法院都被抹黑;甚至,整个司法系统就因为极少数法官被评不及格。所以,枉法莫过知法犯法,而不是专业素质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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