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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泰山之阳
6月9日,消协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建议将后悔权制度写入法律,赋予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的权利,即单方面合同解除权,其中包括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购房。
针对刘俊海所长所阐述的后悔权,泰山之阳是非常认同的。
一:房子是商品。作为商品应该保证在一定的期限内有退房权利。我们平时到商场里购买衣服,发票背后都会写着“顾客如发现所购买货品有质量问题,请保留商品原样,于购买之日起七日内凭购物单到相应门店办理更换”。房子也是商品,为什么不给购房退房的机会呢?即便我们到商场购物,我们也会进行试穿,然后才会决定购买。然而目前我们购买的房子大多都是期房,并非能够及时的查看房子质量,这对于购房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泰山之阳认为后悔权也是有条件的。
二:保证购房者购买到放心如意的房子。泰山之阳经常都会接触到一些购房者的反馈,房子出现了问题,想要求退房,可是往往开发商方面不同意。如果有了后悔权的强制措施,购房者也可以顺利的在交房之时验房。
三:以人为本,以购房者为本。以目前的情况来看,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如何保证购房者的权益值得我们的思考。开发商所建的房,真正的消费全体还是广大的购房者。倘若不能够保障购房者的权益,开发商建的房子又怎么能够得到消化。估计今天买房,明天就要维权了,市场无法进行规范,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
四: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目前的房地产很少有正规的,售楼小姐在售楼过程中大多都是靠忽悠购房者。泰山之阳认为真正的售楼员应该是指导购房者购房,而不是一味的去忽悠购房者,逃避现实的问题,一味的鼓吹自己的房子多么的好卖,多么的有投资前景。同时,后悔权能够保证开发商之间的公平竞争,也保证了房地产商市场的正常运作。
五:后悔权只是临时代称,享受后悔权是有条件的。后悔权的出发点只是从立法的角度保护购房者的权益,这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的。后悔权也不是没有条件的盲目就可以享受退房的。
总之,泰山之阳认为后悔权保障了购房者的权益,真正符合目前市场经济发展的体制,以人为本,以购房者为本,积极的促进和规范目前的房地产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