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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九月一日之后,学校的有些行为就得改变了

(2021-06-06 10: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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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呐喊.建议

学校工作繁杂,校长工作很忙,不一定是好事,因为并不是学校做的事情越多越好,校长做的工作越多越好。

 

最近教育部颁布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这是落实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健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制度而形成的规定。 将于今年九月一日正式实施,这个“规定”说的很清楚,什么是学校该做的、校长、教师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

 

可能现在有些学校正在热衷做的事情,九月一日起就不能做了。

 

第八条“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当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这条要做到真不容易,有些老师动不动找理由,于课间与其他非教育时间,或补课、或训话、或让学生做作业等,特别是对某些所谓犯了纪律错误的同学,常常以此“惩罚”他们,连课间都不让出教室。九月一日之后,这种事老师不能做了,做了就是“侵犯了学生人身自由”。

 

第十条“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泄露、公开、买卖。”现在有的学校的老师往往有意或无意泄漏学生信息,特别是毕业班,班主任或科任老师及其他有关人员,会把学生的信息泄漏给上一学段的学校、老师,成为他们的招生的争取对象,有针对性的做工作;有的学校的老师还会主动或被动把学生的信息泄漏给某些教育机构,成为他们招揽生源的重点对象。这种事情现在比较普遍,九月一日起,谁做谁就违规与违法了。

 

第十条,还有一项“不得”,即“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学校应当便利学生本人和家长知晓,但不得公开,不得宣传升学情况。”不公开学生的学业信息,包括中考、高考成绩,绝大多数学校做不到。特别是高考、中考成绩优异的学生,学校一定会大张旗鼓宣传。学校是双重标准,考好了,想宣传,考得不好了,就反对宣传。如何扭转这一违反未成年人保护规定的行为?有好的举措吗?

 

第十三条“不得统一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到校参加课程教学活动。”“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不得补课,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现在学校加班加点,成了常态,不加班加点的反而成了另类,加班加点是负责任的表现,不加班加点成了缺乏担当。老师见缝插针地补课、没有节制地给学生布置作业,往往冠以优秀老师,这样的评价标准与风尚,九月一日能够突然成为扭转的“分水岭”?

 

《规定》规定了学校与校长必须要做的事,要做好哪些事情?学校要尊重和保护的未成年人基本权利,比如,平等权、人格权、隐私权、休息权、肖像权、参与权、申诉权等权等等,有的校长、老师,对这些“权”的概念或许都没有弄清。以为是“严格管理”,其实是侵权。

 

《规定》要求学校要做好的事情很多,比如,要求学校建立与实施一系列管理制度:校规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作业管理作业、读物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体质管理制度、心理健康制度、乃至手机管理制度、禁烟禁酒制度等等,具体又系统。制定一个好制度并不难,难的是如何实施好才是关键。

 

《规定》的要求,与当下的学校实际是有差距的。正因为有差距,才有制定、颁布这个《规定》的意义。问题是,万一实施不到位,怎么办?学校已经形成定势,包括观念上的、作风上的、做法上的,积重难返,仍然我行我素,怎么办?原来我们以为做的是对的,对照《规定》原来是错的,原来以为这样做取得的是成绩,其实是违规违法。我们要增强法制、法规意识,依法办教育、办学校,依法做校长、做老师,方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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