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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后,如果发展商迟迟不交房怎么办?

(2009-04-10 20:34:59)
标签:

商品房

交房

深圳晚报

深圳律师

涂成洲

杂谈

分类: 推荐文章

 本文刊登在2009年4月9日《深圳晚报》第B21:今地产.寻城记 

详见:http://wb.sznews.com/html/2009-04/09/content_579571.htm

 

 购房后,发展商却迟迟不交房,这种情况常有出现。那么购房者碰上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合同对此种情况约定了处理办法的,依据约定处理。

  二是合同没有约定,购房者催告后三个月的,可以申请法院解除合同。所以催告很重要,当事人还应注意保留催告的证据。

  当然,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是有限制的。经催告的,解除权行使合理期限为三个月。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解除权消失。

  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解除后,购房者还可以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

  这里举两个我办理的案例给大家作参考。

  案例一:A在佛山购了四套别墅,按合同约定于2008年6月1日交房。由于经济形势突变,发展商的贷款不能到位,直到5月份框架还未做完便停了工。按双方合同约定,到期不能交房的,购房者可以退房。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判决发展商退回购房款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解除了A与银行的贷款合同。

  案例二:B在深圳龙岗购买一套房,发展商与B在购房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交房的处理办法。逾期后,B向发展商发了催告函,发展商没有回复。B上门找发展商,发展商又推托不见。前后花了半年时间,B无奈之下最终决定起诉。我看完B提供的相关资料后,B仍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作者:涂成洲,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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